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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托研究所国防政策研究总监Ivan Eland证词

在政府效率小组委员会前,

政府改革委员会,美国众议院

2001年7月18日

与保障敏感情报信息一样重要是对中央智能局(中央情报局),情报界和行政部门,宪法共和国存在更加倾向的问题。Reacting to European monarchs who ran foreign and military policy--often disastrously--with few constraints imposed by their subjects, the founders of the American nation enshrined in the U.S. Constitution a vital role for Congress--the arm of the people--in foreign and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James Madison, writing in联邦主义者,第51号他说:“毫无疑问,对人民的依赖是政府的主要控制。”但他也指出,经验表明,需要采取“辅助预防措施”,即政府内部的制衡,以防范开国元勋们最大的恐惧——政府某个分支的权力积累风险。简而言之,麦迪逊写道:“野心必须用来抵消野心。”1

宪法的支票和平衡 - 这是共和党政府制度的核心 - 确保没有妊娠的分支可以占据美国外国和国防政策。例如,参议院必须批准外国各国条约,并确认国家秘书,其他高级国务院官员和大使。此外,“宪法”称,国会有权宣战,为常见的防守,提出军队,维持海军,并使所有法律“必要和适当”执行这些权力。因此,大会对参与外交和国家安全的行政部门机构有重要的监督责任,包括中央情报局和情报大胆。

保密与问责制

即使在一个立宪共和国,在外交和国防方面也需要一定的保密;但当保密与问责发生冲突时,推定应与问责相结合。在冷战后世界外部威胁较低的环境中,应特别优先考虑问责制。

美国宪法核心的宪法支票和余额不应被削弱。与大多数其他政府实体不同,情报机构从媒体,公众,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和法院获得有限的审查。此外,国家安全的官僚机构可以滥用安全斗篷,以避免做大会希望他们做的事情。美国政府秘密不是行政部门的独家财产;国会委员会有权获得,也有责任,审查他们,以确保秘密情报界符合其应该捍卫的人民的兴趣。虽然情报界使用国会是泄漏筛的借口,但行政部门被广泛认为是大多数秘密泄漏的起源。对于所有这些原因,国会监督不仅仅是小的(与涉及情报的45个行政部门实体相比)和太容易选择的情报委员会至关重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问责制并不能使保密。事实上,据洛奇约翰逊(Loch Johnson)的说法,一名接受面试超过500名情报人员的分析师,许多智力官员 - 包括前CIA董事 - 总结,最近的问责制的改善尚未破坏智力的有效性。2国会员工具有行政部门人员所拥有的安全许可,如果要讨论的信息对开放式播放过于敏感,可以使用对公众的听证。

即使问责与保密不冲突,国会也必须询问保密是否有必要。情报机构形成了一种保密的“文化”,这种文化有时会过度。例如,在冷战结束后的一小段时间内,美国年度情报预算的数额被公开。最终,情报机构重申了自己的立场,并再次用一层保密毯将其掩盖起来。然而,多年来,情报预算的实际价值一直是华盛顿保守得最糟糕的秘密之一。

近几十年来,趋势一直在扩大负责监督智能活动的人的圈子。以前,监测中央情报局的监测曾经限制在主席和排名少数辩护委员会和一名或两名高级工作人员。在20世纪70年代,在国会听证会在情报界暴露虐待后,智力委员会形成。由于以下审查了管理行政部门智力委员会和国会监督执行部门机构的房屋规则将显示,监测情报和情报相关活动的委员会人数,并获得这些活动的产品增加。现在,全球共产主义威胁已经崩溃,监督的扩张更为合适。

立法监督的议院规则

为了帮助指导议院委员会在履行监督方面,为各委员会界定“特殊监督职能”的规则。在该部分规则(3(1))中,常任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应审查和研究智力界的持续基础法律,方案和活动,并审查和研究独家情报机构的来源和方法”,包括中央情报局(CIA)。“在排外的基础上”这个短语很能说明问题。由于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的专属权限仅限于情报来源和方法,因此,其他委员会也可以研究情报界的法律、项目和活动。

这种解释与其他两位在房屋规则中合适,专门针对智力专门的伦理选委员会。第11(b)(3)条国家:

根据第11(b)(4)条,

因此,众议院规则明确规定,除情报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委员会可以调查情报和与情报有关的活动,并获得情报产品,只要这些产品与这些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

那些相同的房屋规则为家庭政府改革委员会提供了对执行分支机构机构的运作的广泛监督。第3节(e)国家:

因此,家里的规矩似乎给政府改革委员会的权威调查情报和结果活动和获得此类活动的产品审核时任何政府经济活动和效率(只要不涉及审查情报来源和方法)。

加强前面引用的众议院规则中看似简单的措辞的是,隐含地保护管辖范围可能与众议院情报委员会重叠的其他委员会。众议院将情报小组设为特别委员会,而不是常设委员会,表明该小组对大多数情报事务没有专属管辖权(参议院也将其情报小组设为特别委员会)。此外,众议院规则第11(a)(1)条规定,情报委员会将由来自其他特定国会委员会的至少一名代表组成。虽然这些委员会都是与安全有关的委员会,但这些规则的目的似乎是维护其他委员会审查情报以及与情报有关的活动和产品的权利。

进一步说明众议院其他委员会的特权的是,只要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有权就提交给他们的情报活动提出立法建议。批准情报机构经费的年度法案定期并依次提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当其他委员会对具体的立法条款感兴趣时,情报委员会通常将它们纳入独立于情报授权法的立法中。在实践中,情报委员会在报告可能引发提交请求的其他立法之前,会寻求其他委员会的同意。其他委员会对情报委员会有影响力,因为如果情报委员会没有事先得到他们的同意,他们可以通过请求提交或其他拖延战术来拖延,或者反对法案。

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末情报委员会成立之时起,情况就非常清楚了,他们对情报和与情报有关的活动或获取情报产品没有专属管辖权。在这一点上,众议院的规定似乎相当明确。但如果发生任何关于众议院内部权限的争议,那应该是在情报委员会和另一个委员会之间,而不是在中央情报局和另一个委员会之间。中央情报局应该允许国会委员会解释他们自己议院制定的规则。

中央情报局似乎对其拒绝没有依据
在政府改革委员会之前作证

根据众议院审查政府经济和效率的规定,改革委员会调查网络安全的努力似乎完全在其管辖范围内。此外,只要委员会不直接审查CIA的情报来源和方法(在对CIA网络安全的调查中不太可能),根据调查期间审查该机构情报活动和产品的规则,它似乎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委员会似乎在规则下拥有强制中央情报局在监督听证会上作证的隐含权力。由于该委员会无法控制中央情报局的预算(就像情报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下属的国防小组委员会一样),它迫使中央情报局在听证会上作证的能力对于充分监督经济和效率变得更加重要。

在政府改革委员会之前,在政府改革委员会之前,在政府改革委员会之前,在合作经济委员会就具有类似主题的近期证词,就拒绝了作证。2001年6月21日,来自CIA的科学技术智能官员劳伦斯K.Gershwin给了证词,《网络威胁趋势与美国网络安全》在经济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有线世界:网络安全和美国经济”。3.批准,听证会是关于CIA的CIASASSESSENT,对国家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敌对进入,而不是CIA计算机对类似渗透的脆弱性,但房屋规则对待非情报委员会的情报活动审查与其相似的情报活动获取情报评估(见上文报价的房屋规则第11(b)(3)和11(b)(4)节)。简而言之,其他委员会不受审查情报活动或获得智能产品的限制。为了遵守房屋规则,其他委员会的获取有关CIA的ESBER安全努力的信息,应由该机构对其不同的方式对待其对美国计算机系统对外国威胁的评估不同。

情报委员会可以单独充分监控中央情报局吗?

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情报机构滥用职权之后,国会正确地将这些机构分散的监督整合到参众两院的情报委员会中。不过,尽管参众两院的情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都是情报活动方面的专家,但它们有时会被自己所监管的机构所利用,或表现出其他可能削弱其监管的自我约束。一些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情报委员会:

委员会的第一和第二种自我约束允许情报机构以安全考虑为幌子,保护其活动不受国会调查。

国会有多担心情报委员会被间谍机构吞并,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危机期间。在这些时期,国会似乎对情报委员会没有太多信心。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伊朗门事件中,情报委员会失去了信誉,于是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领导国会的调查。当里根政府在安哥拉的秘密行动引起争议时,这个问题从情报委员会转移到了其他委员会和参众两院。5.

因为情报委员会可以由他们在日常运营的机构共同选择,因为当其他更具无私委员会看着中央情报局的工作时,国会关于行政部门的宪法支票得到加强。例如,在确定中央情报局的经济和效率方面,政府改革委员会政府效率的小组委员会 - 这些政府改革委员会的效率 - 这是政府 - 范围内的问题 - 可能会更好地评估该机构的努力,而不是情报委员会从其他政府实体的比较信息减少到基于其分析。

结论

小组委员会政府效率众议院政府改革委员会似乎有明确的根据美国宪法权威和众议院规则进行监督的情报,结果活动经济和效率——管辖的地区和获得的情报产品。(根据众议院的规定,该小组委员会似乎唯一受到限制的领域是直接审查高度机密的情报来源和方法,这是留给情报委员会的。但该委员会在审查中情局网络安全时,不太可能需要审查这些来源和方法。)很明显,众议院(以及整个国会)从未赋予情报委员会对情报活动的唯一监督权力,尤其是在其他委员会拥有合法管辖权的情况下。

笔记

1。引用Loch K. Johnson,美国的秘密权力:民主社会中的中央情报局(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第6页。

2。同上。,pp。viii,8。

3.劳伦斯K. Gershwin,科学技术智能官,中央情报委员会,中央情报委员会,联合经济委员会听证会,“有线世界:网络安全和美国经济”,2001年6月21日的国家情报官。

4.美国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情报活动的立法监督:美国的经验,第103届大会,第二届会议,参议院印刷品103-88,1994年10月,p。18。

5。弗雷德里克·m·凯泽,《国会和情报共同体:走较少人走的路》,罗杰·戴维森编,Postreform国会(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2),第294,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