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的声明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高级成员
在行政监督小组委员会和法院听证会上
2000年反情报改革法案

2000年3月7日,

我作为联合发起人加入了2000年反情报改革法案,并期待着与我的同事格拉斯利参议员、斯佩克特参议员和托里切利参议员合作,对立法进行任何改进和完善,这些改进和完善可能会在今天和未来的听证会上从专家证人那里听到。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严重影响到我们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捍卫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义务之间达成的谨慎平衡。

这项立法是为了回应核物理学家李文和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我们对这一事项的审查远未完成,鉴于未决的刑事案件,必须暂停审议,以避免对当事各方产生任何偏见或暗示对诉讼产生政治影响。然而,根据小组委员会迄今为止的审查,我不同意我的一些同事的观点,他们严厉批评了司法部对此事的处理。尽管我不同意(如下所述)对司法部的批评,但我支持这项立法,认为它是提高我们反情报工作的协调和效率的建设性步骤。格拉斯利参议员、斯佩克特参议员和托里塞利参议员在起草这项法案方面发挥了建设性的领导作用,并将可能对李文和案调查的基本事实产生分歧的议员聚集在一起。

我对司法部处理李文和案调查的看法与参议院司法部批评者的看法至少在三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司法部在1997年夏天要求联邦调查局进行更多的调查工作,这被误解为“拒绝”了FISA关于电子监视的申请。联邦调查局官员在1997年6月30日第一次咨询了司法部的律师,以获得对李进行FISA监视的授权。这一请求被指派给情报和政策审查办公室(OIPR)的一名专职律师,他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在周末假期起草了一份申请。OIPR部门的一名主管随后审阅了草案,并决定需要联邦调查局的进一步工作,“完成申请并将其发送出去”。随后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并编写了另外两份申请草案。

1997年8月,联邦调查局特工再次就FISA的要求与OIPR的律师会面。OIPR主管在政府事务委员会听证会上作证说,6月9日,1999年,“[f]问题从会议中,这种情况是回局进一步调查,以充实和消除一些不一致的,充实的一些事情没有完成。”他作证说,FBI调查的主要担忧“与美国能源部和联邦调查局有(多个)嫌疑人这一事实有关,而只有两人接受了调查……这是一个主要缺陷,它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所有其他可能的原因中产生反响。”

这不是一个“拒绝”。OIPR的律师们希望FBI进一步发展他们对李的指控,并带回更多的信息。大多数检察官都知道,这是正常的。与探员合作进行调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常涉及检察官推动探员获取更多信息和事实,以增强案件的力度。然而,将近一年半之后,联邦调查局再次就李的问题联系了OIPR的律师。

政府事务委员会的报告他的结论是,尽管OIPR律师没有将他们的进一步调查请求视为对FISA请求的“拒绝”,但FBI“认为是这样”。尽管或甚至提到了这些明显不同的观点,一些人还是批评司法部在1997年拒绝了FISA申请。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有任何拒绝,我相信OIPR律师的观点,他们要求联邦调查局进行额外的调查工作,是为了完成而不是扼杀FISA申请。

第二,司法部正确地得出结论,联邦调查局最初的FISA申请未能确立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就连负责FISA申请的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约翰·刘易斯(John Lewis)也承认,他比预期提前提交了申请,而且没有像他希望的那样提供足够多的支持信息。

判断合理事由是否存在始终是一个判断和经验的问题,如果出现错误,将危及重要的个人权利、公共安全和执法利益。检察机关从一开始就应该密切关注适用的法律标准。

根据《外国情报监听法》条款,只有在有可能的理由相信以下情况的情况下,才能授权对美国人进行情报监视:(1)目标美国人是外国势力的特工;(二)被监视的设施或场所正在使用或即将被该目标使用。�50 U.S.C.�1801(b)(2), 1804(a)(4)。关于第一个方面,该法令规定了几种表明美国人是外国势力代理人的方式。这里最相关的是,如果一个美国人“明知是为了或代表外国进行秘密情报收集活动,而这些活动涉及或可能涉及违反美国刑法的行为”,他就会被视为外国的特工。答案:50 U.S.C. (b)(2)(A)

在这里,我们不分析所有针对李的指控,但有几个问题削弱了联邦调查局的证据,即李是“外国势力的特工”,并在1997年从事“秘密情报收集活动”。金博宝正规网址在FBI首次向司法部申请FISA搜查令的信头备忘录中,FBI报告说,美国能源部和FBI调查人员进行的行政调查已确认李文和是丢失W-88核弹头相关信息的嫌疑人。然而,最关键的是,联邦调查局指出,李是一组实验室员工中的一员:(1)可以接触到W-88信息;(二)在有关期间访华的;(3)与来访的中国代表团接触。

联邦调查局对行政调查的依赖,以及对李和他的妻子作为嫌疑人的狭隘关注,其问题在于联邦调查局“没有对其他人采取任何后续行动”。1999年6月8日,检察总长在司法委员会听证会上作证说,“没有排除其他具有同样机会和机会的合乎逻辑的嫌疑人。”同样,在GAC听证会上作证的OIPR主管证实,“能源部和调查局有(多个)嫌疑人,只有两名(即李和他的妻子)受到调查。”根据他的说法,如上所述,“帽子是主要缺陷,它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所有其他可能的原因中产生连锁反应。”很简单,联邦调查局没有消除,甚至没有调查,其他潜在的嫌疑人被能源部的行政调查,破坏了可能的理由,他们的案件。

事实上,由于未能调查能源部行政调查中确定的所有潜在线索,促使联邦调查局对最初调查的事实假设和调查结论进行了彻底的重新审查,目前正在进行中。

联邦调查局收集到的关于李的其他证据都是陈腐的、不确定的或推测性的,而且肯定不能将他与W-88核弹头信息的丢失联系起来。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提供了有关李登辉与台湾官员15年接触的证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此前的调查结果是,在1983年得知李在镕与正在接受间谍调查的另一个核实验室的科学家有联系后,李在镕接受了审问。最后,他解释说,他之所以联系这位科学家,是因为他认为这位科学家因为做了与李安自愿为台湾做的类似的非机密咨询工作而陷入了麻烦。1984年1月,联邦调查局对李进行了测谎测试,他通过了测试。这个测谎仪的问题包括他是否曾向任何外国政府提供机密信息。此后不久,联邦调查局结束了对李和此事的调查。

即使被视为可疑,李明博15年前与台湾官员的接触也没有可能让人相信他在1997年正在为中国收集情报。

作为另一个例子,联邦调查局还依靠证据表明,李在1992访问香港期间,有一个由李引起的不明原因的指控,联邦调查局推测可能与李去北京进行了一次旅行。由于司法部长雷诺在听证会上作证,事实上,李在香港发生了无法解释的旅行费用,并没有单独支持他去北京的推断。因此,美国联邦调查局声称李明博是中国的特工,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此不予支持。

推动FBI开展额外调查工作以支持FISA对李文和进行电子监控的OIPR律师是正确的� 联邦调查局提供的可能原因的证据根本不足以满足逮捕令的要求。

第三,司法部没有将有缺陷和不充分的FISA申请提交给FISA法庭是正确的。也有人指出,即使检察总长(通过律师)认为没有正当理由,也应该将李氏的FISA申请转交给法院。这样做就违反了法律。

FISA条例明确指出:“[e] ach应用程序应要求司法部长批准,根据[她]发现它满足的标准和要求 . . . ." 50事项�1804 (a)。司法部长是法定必需发现的各种需求FISA条例已经见过批准an application and submitting it to the court.

作为一名前检察官,我知道这种筛选功能非常重要。我们每天都依赖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的正确判断。它们有助于保护我们的公民自由和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她看来,任何要求总检察长在法定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应向法院提交FISA申请的主张,首先都会完全破坏法令中故意包含的FISA保障措施。

我理解那些不同意我的观点,即Lee FISA申请的证据不足以满足FISA针对美国人的监控标准的人可能会敦促削弱这一标准。这是错误的。

李文和FISA申请的处理并不表明在FISA法规中合理理由的定义存在缺陷。相反,它是一个例子,说明了合理原因标准是如何应用的,并证明了在授权对美国人使用极端侵入性监视技术之前,需要进行有效和完整的调查工作。对李氏的FISA申请进行审查的法务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们正确地理解了法律,并有效地运用了法律。他们坚持要求联邦调查局做好调查和发现足够证据的工作,以满足相关法律标准。

2000年的《反情报改革法案》正确地避免了改变这一适用的合理理由标准。相反,该法案只是明确了已经存在的情况,即法官可以考虑过去活动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与认定目标目前“参与”可疑行为有关。事实上,李氏事件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考虑过去行为的证据。更确切地说,这是因为有关李显龙与台湾关系的过去行为的证据,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李显龙在1997年是否在为另一个国家——中国从事秘密情报收集活动。

最后,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到目前为止,对李事件的审查表明,联邦调查局内部以及联邦调查局和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之间的内部程序,以确保后续调查,以查明可能的原因,并不总是有效。我和我的一些同事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即联邦调查局(FBI)花了异常长的时间来转达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调查和跟进的请求。

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内部的OIPR部门已经采取了重要步骤,以确保反情报调查中更好的沟通、协调和后续调查。联邦调查局于1999年11月11日宣布,它重组了与情报有关的部门,以促进共享适当的信息,协调国际活动,收集自己的情报,并与其他国家的反间谍机构合作。

此外,据我所知,OIPR和FBI正在努力实施一项政策,根据该政策,OIPR律师将直接与FBI外地办事处合作,找出可能的原因,并与调查人员保持关系。这将确保起草FISA逮捕令的律师与进行调查的代理人之间进行更好、更直接的沟通,并避免FBI总部阻碍此类直接信息流动时可能出现的信息瓶颈。我鼓励制定这样一项政策。此外,司法部长在1999年6月8日的听证会上告知我们,她已在司法部内建立了新的程序,以确保在FISA申请被拒绝或与FBI存在分歧时,她会得到个人建议。

尽管有所有这些明智的改变,但FISA立法将要求总检察长与FBI局长或其他机构负责人之间进行正式协调,以避免出现像Lee案那样的分歧。我相信,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局长、国防部长和国务卿以及总检察长能够在他们选择的时候直接就问题进行沟通,即使没有立法。我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新的要求中的某些规定将给我们的高级官员带来不适当的负担,因为这些条款阻止某些职责的下放。

例如,该法案要求,在联邦调查局局长或其他机构负责人的书面请求下,司法部长应“亲自审查”FISA申请。如果在审查后,司法部长拒绝批准该申请,她必须亲自向机构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阐明为使司法部长批准该申请所需的修改(如有)”。然后机构负责人可以选择采纳提议的修改,但如果他选择这样做,他必须亲自“监督任何修改的制定”。

我明白本条例草案的这些条文,只不过是为了确保在出现有关FISA申请是否足够的争议时,我们的最高级别官员会参与其中。然而,我们应该考虑,因为我们在这项法案上举行听证会,无论是对律政司和其他人亲自提出法定要求。

我也支持该法案中要求情报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磋商的条款,以便在未来更有效地协调反间谍调查。在一个如此重要的国家领域,我们的执法和情报机构尽可能有效地合作是至关重要的。该法案的某些条款将促成这一结果。

此外,该法案的第5条将要求采取法规,规定根据FISA权限获得的信息“应在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为执法目的公开”。我欢迎大家注意这个重要的问题,因为OIPR的律师在1999年4月就对联邦调查局利用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秘密搜查和监视程序作为刑事搜查权力的代理感到关切。

不管我们对谁应该为破坏李文和调查的错误沟通和失误负责的观点是什么,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法案有其自身的价值,我赞扬格拉斯利参议员、斯佩克特参议员和托里塞利参议员在制定这项立法方面的领导和辛勤工作。



尾注



  1. 1999年8月5日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主席弗雷德·汤普森和高级成员约瑟夫·利伯曼的声明(以下简称“GAC报告”)第5页。

  2. Id。

  3. Id。

  4. Id。在6。

  5. Id。在8。

  6. Id。在6。

  7. 身份证号码:9点。

  8. Id。

  9. 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1999年6月8日证词的编辑成绩单提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Tr.”)的第11-12页。

  10. Id。11 - 13岁。

  11. Id。13岁。

  12. Id。

  13. GAC报告见第8页。

  14. Id。

  15. Tr. 15岁。

  16. Id。-16年15岁。

  17. Id。

  18. Id。113 - 14岁

  19. Id。在41岁,18岁。

  20. GAC报告在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