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参议院——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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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顿先生。我一致同意参议院进行行政会议审议今天的行政日历第21号条约。

主持会议的官员。无异议,就这样命令。

戈顿先生。我还请大家一致同意,将该条约视为已通过议会的各个阶段,直至并包括提交批准决议;委员会的所有但书、保留、谅解和声明均视为同意;将任何语句插入到国会记录仿佛读过;我还请求同意在批准决议表决时,将重新审议的动议提交会议桌;将参议院的行动通知总统,条约处理完毕后,参议院将返回立法会议。

主持会议的官员。无异议,就这样命令。

戈顿先生。我要求对批准决议进行分庭表决。

主审官。要求进行分区投票。赞成批准决议的参议员请起立。

所有反对的人,请起立并被计算在内。

在一次表决中,三分之二的出席参议员投了赞成票,批准决议获得通过。

批准决议如下:

决议(出席的三分之二参议员同意),参议院建议的批准及同意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在国际商业交易中,采用在巴黎11月21日,1997年,主持下举行的一次会议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签订12月17日,1997年,根据(a)小节的理解、(b)小节的声明和(c)小节的规定,由美国和其他32个国家签署(条约Doc. 105-43)。

(a)理解力--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须符合下列谅解,这些谅解应包括在批准书中,并对总统具有约束力:

引渡。-美国不应将该公约视为引渡给任何国家的法律依据,该国没有美国现行的双边引渡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确实有一项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该条约应作为引渡本公约所涵盖罪行的法律依据。

(b)宣言。--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取决于以下声明:

条约解释。——参议院确认1988年5月27日参议院批准《中导条约》的决议条件(1)中所述的基于宪法的条约解释原则适用于所有条约,以及1997年5月14日参议院批准的批准《欧洲常规武装部队条约》缔约国间协议文件决议的条件(8)。

(c)但书。——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须受以下条件约束:

(1)执行和监测。——1999年7月1日,此后五年,除非国会法案延长,总统应向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A)批准。--一份已批准公约的国家名单,每个国家的批准和生效日期,以及美国为鼓励其他公约签署国批准和实施公约所做努力的详细说明。

(B)实施“公约”的国内立法。--说明《公约》各缔约方为履行《公约》下的承诺而颁布的国内法律,并评估各国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C)执行。--对每一缔约方在过去一年中为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并推进其目标和宗旨而采取的措施的评估。这应包括:

(1) 评估每一缔约方执行其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内法的情况,包括其努力:

(i) 调查和起诉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案件,包括涉及本国公民的案件;

三提供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三在公约缔约国之间分享关于根据公约的执行而被起诉或受到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信息;和

四回应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有关的司法协助或引渡请求。

(2) 对各方努力的评估--

(i) 因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而引渡本国国民;

二公布被发现违反本国实施本公约的法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和

(三)公开声明,特别是向受影响的企业公开声明,以支持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3) 评估经合组织监测进程的有效性、透明度和可行性,包括纳入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投入。

(D)禁止贿赂扣税的法律。--对公约各签署国颁布的禁止在计算国内税收时扣除贿赂的国内法的解释。这应包括:

(i) 国家司法系统的管辖范围;

(ii)税法中“贿赂”的定义;

三税法中“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和

(iv)用于禁止此类扣减的法律标准。

(E)未来的谈判。--对未来工作的描述
扩大`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并评估可对公约进行修订以减少贿赂和其他腐败活动的其他领域。这应包括:

(1) 说明美国为修订《公约》而作出的努力,要求各国扩大“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以便将下列贿赂行为定为非法:

(i) 外国政党或政党官员,

(ii)外国政治办公室的候选人,以及

(三)外国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

(2) 评估成功谈判第(1)款所述修正案的可能性,包括缔约方在经合组织部长最近一次年度会议上取得的进展;和

(3) 评估在以下领域扩大《公约》的潜力:

(i)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作为洗钱立法的上游犯罪;

(二)外国子公司和离岸中心在贿赂交易中的作用;和

(iii)私营部门腐败和官员腐败,目的不是获取或保留业务。

(F)扩大会员:美国鼓励其他非经合组织成员签署、批准、实施和执行《公约》的努力说明。

(G)分类附件:报告的机密附件,列出总统掌握的可靠国家安全信息表明其从事《公约》禁止的活动的外国公司或实体。

(2)司法互助当前位置当美国根据第9条收到与之有有效刑事法律互助双边条约的国家提出的援助请求时,该双边条约将为回应该请求提供法律基础。在根据第9条向美国寻求援助的任何情况下,美国应根据美国法律、相关条约和安排,在给予寻求的援助会损害其基本公共政策利益的情况下拒绝援助,包括负责当局、在与所有适当的情报、缉毒和外交政策机构磋商后,有具体的信息表明,政府高级官员将有权获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信息,包括促进非法毒品的生产或分销的重罪。

(3)宪法至上: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或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宪法的解释禁止的立法或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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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恩戈尔德先生。主席先生,我今天站起来,坚决支持《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并对参议院今天准备批准该公约感到高兴。

该公约旨在建立世界范围的标准,将贿赂外国官员以影响或保留业务定为刑事犯罪。这项条约得到两党压倒性的支持并不奇怪。但我们有一个值得考虑的条约是一个相当特殊的事件。

因为它在20多年前,国会通过了国外腐败实践法案,或者FCPA。This landmark legislation, which I am proud to say was sponsored by one of Wisconsin's most respected elected officials, Senator William Proxmire, was enacted after it was discovered that some American companies were keeping slush funds for making questionable and/or illegal payments to foreign officials帮助土地商业交易。

这20年来,FCPA成功地通过建立了广泛的簿记要求来遏制外国官员的美国企业贿赂,以确保透明度,并通过将外国官员的贿赂定罪。

这些非常重要的原则并不仅仅反映了美国人的道德感和商业上的公平竞争。它们还加强了美国的贸易政策,培养了对美国民主的信心,保护了我们的利益,要求为美国投资创造一个开放的环境。

当然,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符合每个人的最佳利益,因此值得在全世界推广。

然而,走道德大道是有代价的。试图在全球市场上寻求机会的美国公司被迫与那些国家的公司竞争,而这些国家的国家法律对这一问题采取了更为——我们可以说——的“自由放任”的做法,并且对许多商业交易中明显的腐败和贪污行为视而不见。一些国家——德国是最常被引用的例子——甚至允许公司对作为商业费用向外国官员行贿进行减税。

我把这种做法称为最糟糕的企业福利!

我们最接近的贸易伙伴的这些法律和实践明确将业务处于劣势。由于一些非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支付了贿赂,我已经听到了一家关于威斯康星州的威斯康星州公司有关国际合同的声音。这些损失的合同代表了我国的失去就业和收入机会,我相信许多其他国家。1997年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的报告估计,在一年中,美国公司损失了50美元的国际商业合约,以超过150亿美元 - 由于竞争对手贿赂。

但随着去年12月经合组织公约的签署,其他工业化国家以及几个关键的欠发达国家终于开始跟随美国的脚步。这一公约所做的是启动了几个重要步骤,将我们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提高到《反海外腐败法》确立的水平。

具体地说,公约责成各当事方将在政府各部门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定为犯罪行为。对贿赂公职人员的个人,将受到“有效的、适当的和具有劝诫性的刑事处罚”,双方同意在有关此类犯罪的调查和诉讼中予以合作。

多年来,我一直对反腐败工作非常感兴趣。1994年,我起草了一项条款,通过禁止在进行补偿时支付回扣来填补国防合同的漏洞——威斯康星州一家大公司提请我注意这个问题。我已经向威斯康星州贸易促进委员会(Lucey commission)提出了纳税人支持的出口促进计划中潜在的腐败问题。

1995年,我提出了一项立法,专门禁止将美国出口融资和贸易促进扩展到尚未通过和实施公司范围反贿赂法的外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我还提出了一项决议,表达了参议院的感觉,即贿赂确实是一种道德上应受谴责的商业行为,对国际贸易环境具有破坏稳定的后果。最后,我提出了对1996年国务院授权法案的修正案,要求对贿赂和腐败及其对美国企业的影响进行机构间研究。

我相信政府在谈判这一公约方面的行动与我在所有这些努力中的意图是一致的,也与1988年《反海外腐败法》修正案的作者的意图是一致的。我赞扬所有相关人员的努力。

此外,我赞扬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迅速推动委员会建议批准这项公约。

我将向我的同事强调批准决议中的几项规定。第(c)(1)节要求总统向国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有关批准、各方相关国内立法和执行的各种细节。此外,要扩大“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还需要说明有关各方今后的工作。特别是,总统将需要报告各政党采取了哪些步骤,具体规定对外国政党或政党官员和公职候选人的贿赂为非法行为。这一规定反映了外交关系委员会的强烈观点,即有害的贿赂行为也遍及政治世界,必须予以制止。

最后,部分(c)(1)(f)要求总统提供美国努力的描述,鼓励其他非经合组织成员签署,批准,实施和执行条约。我鼓励委员会包括该委员会的这一规定是重要的,因为它承认,虽然大多数主要的国际公司都以经合组织成员国为基础 - 世界各大工业化国家 - 这对欠发达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承诺这种性质。担任国务卿Madeleine albright于1997年12月指出的“公约”签署仪式,“供应商国家有责任阻止这种破坏性做法。* * *与此同时,* * *发展中国家中的国家至关重要,符合其行动的责任。如委员会报告所述,我们希望主管通过双边和多边论点工作,以鼓励其他非经合组织成员通过批准条约和执行其规定来加入这项努力。

我认为我们这些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例如,在非洲审议小组委员会审议大使提名的最近一次听证会上,我要求一个由七名提名人组成的小组,就他们各自的、未来东道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努力提出意见。并请他们就各自如何与这些政府合作,在多边层面上更积极地处理这一问题发表评论。这些被提名者提供了相当深思熟虑的回应,我当然鼓励我们所有的大使在各自的国家追求类似的目标。

总统先生,总之,我相信这是一项重要的重要条约,我很激动,参议院已经迅速批准了。作为参议员Proxmire的外国腐败实践法案的直接后代,它代表了良好的政府和道德传统的最佳传统,我很自豪能成为参议院批准这项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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