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反贿赂和公平竞争法》——约翰·丁格尔阁下(续篇- 1998年10月12日)
【页面:E2095】
---
尊敬的约翰·丁格尔
在众议院
1998年10月9日,星期五
- 丁格尔先生。议长先生,我们都非常希望看到有一个美国企业和美国工人能够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公平竞争环境。
- 今天正在审议的法案,第4353号决议指出了这个竞争环境是多么的不公平。1976年5月,国会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一份内容广泛的《关于可疑和非法企业支付和行为的报告》(Report on可疑和非法企业支付和行为的报告)。报告揭露了300多家美国公司的腐败海外支付,涉及数亿美元,以及会计记录造假和审计人员欺诈。
- 自1977年以来,美国法律将美国商人为获得商业合同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定为犯罪。然而,德国和其他国家不仅未能禁止其商业代表的贿赂行为,还将其列为一项可抵扣的支出。
- 去年12月,我们的33个主要贸易伙伴签署了经合组织《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根据这项协议,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首次承诺,在各自的法律制度下,将与商业有关的对外国官员的贿赂定为犯罪。
- 第4353号决议扩大并加强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以履行美国在经合组织公约下的义务。它将《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为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该法案还将《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美国企业和证券发行人,还包括在美国境内从事被禁止行为的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 此外,该立法扩大了FCPA中公务人员的定义,将国际公共组织的公务人员也包括在内。它使发行方和国内企业的外国雇员和代理人受到与美国公民一样的刑事处罚。这项立法还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即使美国企业和公民在美国境外从事行贿活动,也享有司法管辖权。
- 议长先生,这项立法包含了严格的监督和报告要求,以确保我们的经合组织伙伴在其法律下全面执行反贿赂公约。它要求政府向国会报告其为加强《公约》所作的努力,将《公约》所载的禁止扩大到包括对政党、政党官员和政治职位候选人的贿赂。
- 议长先生,参议院已经通过立法批准并执行反贿赂公约。尽管本届国会即将结束,但我希望国会能在今年完成这项重要立法的行动。
- 然而,我们面前的立法也载有与国际卫星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与执行反贿赂公约无关。这些卫星条款不在参议院通过的实施立法中。我真诚地希望,这些附加的卫星条款不会阻止参众两院在本届国会休会前提交实施反贿赂公约的总统立法。
- 美国商务部报告说,自1994年以来,与价值超过1ReportsReports000亿美元的国际商业合同有关的大量贿赂指控。议长先生,贿赂伤害了必须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美国企业和美国工人。美国企业和美国工人需要经合组织公约提供的保护,他们现在就需要这些保护。
- 如果我们因为能够就无关的问题达成协议而未能执行反贿赂公约,美国企业和美国工人将为此付出代价。我们的拖延只会让我们的经合组织伙伴有借口拖延履行这些重要的反贿赂承诺。
- 议长先生,众议院和国会需要迅速采取行动,这样美国就可以为我们的经合组织伙伴树立榜样,批准并全面实施这项重要的公约。我希望我的同事们能够大力支持这项重要的立法。
【页面:E2096】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