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会听证会
情报和安全


声明

迈克尔·f·泽尔丁
主要的
价格waterhouse llp.

之前

美国众议院
司法机构委员会
犯罪小组委员会

1997年7月24日,

我要感谢主席和委员会给我机会就洗钱问题发表我的看法。我所表达的观点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并不一定是我作为普莱斯沃特豪斯公司负责人的观点。

美国洗钱制度与世界上任何人一样复杂和复杂。关于频谱的监管末,美国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都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他们在其机构内外雇用律师和遵守官员的军队。在刑事执法前沿,洗钱法规和适用的没收的任何房间都提供了任何推定被告的任何房间,以避免起诉和全部剥离的所有未生病的收益。更容易做出争论,我们需要少的洗钱法而不是更多。最后,洗钱实施领域成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执法机构的预算资源,特别是那些负责在边境执法的资源。据说,我有一些关于技术改进和一些值得学习的领域的建议。

1.外国洗钱

当洗钱法最初被起草和修改时,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手段来起诉在美国境内运作和滥用美国金融机构的洗钱者。由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警惕和选择性起诉的累积效应,洗钱者越来越难以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他们越来越多地转向外国银行。不幸的是,美国的反洗钱法并没有跟上。我建议的改变将纠正这种情况。

访问银行保密司法管辖区的记录

通常情况下,政府为了在洗钱没收或实质性洗钱案件中对索赔作出回应,必须获得来自国外的财务记录。例如,在药物收益情况下原告声称没收资金来自一个合法的业务在国外,政府可能需要访问外国银行记录展示在反驳,基金实际上来自一个帐户控制的国际毒品贩子和洗黑钱。

目前存在的许多相互法律援助条约(MLAT)和其他国际协议为政府通过向外国政府提出请求获得此类记录提供了一种机制。在其他情况下,政府只能通过书信请求记录。

其他时候,外国政府会因为保密法的适用而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财务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保密法律的保护,他或她在他或她的权力放弃保护外国法律允许记录用于美国,或获取记录他或她自己,并将他们移交给政府。最高法院在Doe v. United States, 487 U.S. 201(1988)一案中承认,强制放弃并不违反第五修正案。允许索赔人向联邦法院提出财产索赔,但却躲在外国保密法后面以防止美国获得可能与索赔有关的重要文件,这是不合理的。

目前,18事项 986提供了一种机制签发传票人为tecum国内金融机构或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美国书籍和记录或其他文件根据需要在任何民事没收行动违反了18事项  1956,1957(洗钱)或31 U.S.C.  5322,5324(银行保密法)。没有任何条款授权公布位于美国以外的银行记录。

我建议在18 U.S.C.  986中增加一个新的章节,规定在外国银行根据银行保密法的授权不公开记录的情况下,申请人拒绝放弃银行保密,许多结果是由于对财务记录所涉及的财产的偏见而导致索赔被驳回。

通过外国银行洗钱

第1956条规定,如果交易涉及犯罪所得财产,则进行涉及金融机构的交易为犯罪。同样,第1957条规定,“通过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提取、转移或交换犯罪所得资金将构成犯罪。对于这两个法规的目的,术语“金融机构”的定义在31 U.S.C.  5312。

5312中“金融机构”的定义不包括在美国境外经营的外国银行。因此,目前政府不能依靠这个定义来起诉在 1956或 1957项下涉及通过外国银行进行交易的犯罪行为。例如,如果一个美国人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转移到一家巴拿马银行——并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洗钱,政府不能依靠 1956(c)(6)中的“金融机构”的定义来确定该交易是 1956(c)(4)(B)含义内的“金融交易”(将“金融交易”定义为涉及使用“金融机构”的交易),或者它是 1957(f)意义下的“货币交易”(定义“货币交易”为,除其他外,在 1956(c)(4)(B)下将是“金融交易”的交易)。

第1956(c)节应修订,将外国银行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之内。在12 U.S.C.  3101(7)中对外国银行的定义已经在1956(c)(7)(B)章节中用于另一个目的。

触发洗钱法的附加谓词犯罪

总的来说,犯罪,特别是洗钱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罪犯不承认国际边界。为了使执法机构跟上犯罪组织的步伐,联邦法律必须纳入越来越多的外国犯罪。联邦洗钱法已经纳入了某些涉及暴力和银行欺诈的外国犯罪。应扩大第1956(c)(7)节中所列的具体非法活动罪行清单,以包括美国有义务引渡或起诉被指控的罪犯的所有罪行。

Section 1956 (c)(7)也应该扩展到包括洗钱收益对外国政府实体和欺诈罪的公共腐败关系到美国,包括例如,贿赂政府官员或盗窃或挪用公共资金或政府官员的利益。

2.贸易及商业报告

自1985年以来,贸易和企业都有义务在8300表格上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收入。自1992年以来,现金报告义务扩大到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旅行支票和票面价值10 000美元或以下的汇票,如果这些汇票是在支付耐用消费品、收藏品和旅行或娱乐时收到的。

尽管如此,表格8300的申请量似乎并没有以反映这一发展的速度增长。当银行业意识到大量非法现金流入美国金融机构时,CTR申请文件从80年代中期的几十万件激增到1996年的1200万件。虽然有很多因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但我怀疑,美国国税局(IRS)的执法不力,以及缺少像美国银行家协会(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这样坚实的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在很大程度上是罪魁祸首。

必须制定一致的计划来增强6050I的符合性。我的建议是,将这一规定纳入《美国法典》第31条将是一个有益的第一步。它在IRS Code中的存在给起诉带来了问题(税收表格通常对州和地方检察官来说更难以获取),并且由于IRS忙于处理更高优先级的议程项目,执法行动被置于次要地位。此外,财政部应负责对6050I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符合表格8300的具体建议。最后,表单本身需要审查和简化,就像最近修改CTR表单以减轻合规负担一样。

3.洗钱量刑

洗钱判决继续成为适用于某些班级的白领罪犯的问题。这是由于适用于所有洗钱判决的不灵活的基础级别,并将判决指南水平与适用于大多数白领犯罪的金钱犯罪之间存在的差异。这种不平衡创造了由判刑委员会和最近在华尔街日记中展现的意外艰辛。不幸的是,判决委员会最新努力纠正这个问题的努力在国会中死亡,因为它与Cocaine Cocaine判刑指南相关联。问题的示例使得这一点。

假设一名银行出纳员通过安排将资金从客户在纽约雇主银行的账户电汇到其在新泽西另一家银行的个人账户,从而贪污了1.1万美元。当贪污被发现时,政府以两项罪名起诉出纳员,指控其违反18 U.S.C.  656(银行贪污)和18 U.S.C.  1344(银行欺诈)。

根据量刑指南 3D1.2(d),将银行挪用和银行欺诈罪合并在一起,并根据 3D1.3和3Dl。4、联合进攻等级为9级。如果银行出纳承认对罪行负责,他将被判处两级以下刑罚,使罪行总数降至七级,量刑范围为1至7个月,并可获缓刑。如果政府增加了计算充电违反18事项 1957因为出纳员转移11000美元从他的雇主对他个人的银行帐户,可以说知道参与“货币事务””属性的值大于10000美元,来自指定的非法活动。”根据指导方针 2S1.2,洗钱的基本犯罪水平为17,量刑范围为24-30个月。

4.资产没收

洗钱判决问题不能与资产没收问题分开,即执法人员总是寻求有关的计数金博宝正规网址,因为他们的机构直接受益于通过参与资产没收资产的使用被没收资金。由于大多数白领犯罪法规不直接允许没收,因此检察官“被迫”增加洗钱计数,以获得没收订单。例如,假设刑事组织参与邮件/线欺诈阴谋和无辜的派对被欺骗。如果被定罪,肇事者可以被监禁和罚款。没收收益和/或用于促进欺诈的财产不是可用的制裁。因此,受害者可能因缺乏资本来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相同的行为被指控作为洗钱罪的谓词犯罪活动,但刑事没收,促进财产的刑事没收,是一项可用的补救措施。此外,可以对违规财产制定REM没收行动的民间。

由于这种差异,检察官有意拆散犯罪组织和剥夺其不义之财,往往会指控额外的洗钱罪。在许多情况下,追加费用是适当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适当。应修改第18条,将第18条中的任何犯罪收益处以民事和刑事没收。

通过提供收益的没收所有联邦标题18项罪行,该修正案确保了政府将意味着剥夺了罪犯的犯罪行为的水果,而无需求助于RICO和洗钱条例的情况下这样做是不必要的。

在我剩下的时间里,我想再提出三条建议:

1.重新评估《美国法典》第593章第12节的宪章撤销条款。1992年《安农兹奥-怀利反洗钱法》(Annunzio-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中制定的撤销章程条款是对BCCI起诉的直接回应,当时发现银行监管机构缺乏法定工具来撤销BCCI的章程。据我所知,还没有人因为洗钱罪而被吊销执照,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虽然如果出现另一个BCCI,这种补救措施可能是适当的,但在更经典的公司刑事责任案件中,基于一个或多个个人的行为的集体知识发现,制裁太严厉了。

尽管吊销银行执照是银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银行面临任何洗钱指控,就不可能冒险接受审判。因此,银行必然被迫放弃接受审判的权利,因为它们不能冒输的风险。即使他们认为自己的辩护值得商榷,也是如此。将银行置于这样的两难境地是不公平的。现在是重新评估现行的宪章撤销条款的时候了。银行监管机构应负责研究这些条款,以确定它们的强制后果能否得到改善。

2.刑事安全港保护。与执照撤销问题相关的是报告可疑活动的金融机构的犯罪避风港问题。

根据1992年《安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美国金融机构在报告可疑活动时享有民事责任保护。然而,与英国和其他地方的金融机构不同,美国的金融机构不受刑事责任保护。因此,如果金融机构恰当地报告了可疑活动,但仍继续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等待政府的通知),则ReportsReports可能被指控为洗钱罪。

我认为,当时的时间已经提出,为指定的国内银行阶级提供刑事责任,这些银行制定和实施合理设计的反洗钱合规计划,并及时识别,调查和报告可疑活动,并与适当的执法合作。当局。

3.取消指定银行的CTR备案规定。根据《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对国内金融机构的CTR报告要求长期以来一直是执行机制的支柱,但目前每年提交的表格数量超过了政府利用这些表格获取调查线索的能力。很少有(如果有的话)案例是根据对CTR表格的分析得出的任何情报的结果。相反,执法机构通常依靠没有CTR的情况,在案件通过其他手段发展后进行回顾性分析,以证明洗钱犯罪。

鉴于遵守CTR的巨大成本报告(更不用说存储和处理形式),并根据这一事实我们执法和银行监管机构似乎更强调以可疑活动报告,也许是时候消除CTR申请要求国内银行的大部分课程。

一个委员会或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应该负责研究这个问题。与此同时,FinCen应负责向该委员会报告基于CTR申请主动利用其人工智能能力开发的案件数量。

在研究过程的最后,可能会确定,CTR是银行合规项目和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取消CTR将证明是一项繁重而非有益的工作。但是,应该进行这种调查。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我很高兴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