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特别委员会规则(参议院- 199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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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德科奇尼。主席先生,参议院规则XXVI第2段要求不迟于每届国会第一年的3月1日,每个委员会的规则在记录中发表。

根据这项规定,我要求将情报委员会的规则印在记录中。

特别委员会的规则如下:

情报特别委员会议事规则

(1976年6月23日通过)

(修订1990年10月24日)

(1993年2月修订)

规则1.召开会议

1.1.除主席另有指示外,情报特别委员会为处理委员会事务而举行的例会日期应为每月每隔一个星期三。

1.2.主席有权经适当通知,召开他认为必要的委员会额外会议,并可将此种权力授权委员会任何其他成员。

1.3。委员会的一项特别会议可以随时在委员会秘书提交的五个或更多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请求后呼吁。

1.4。在委员会任何会议的情况下,除定期安排会议外,委员会的职员应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并应合理通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应当be at least 24 hours in advance of any meeting held in Washington, D.C. and at least 48 hours in the case of any meeting held outside Washington, D.C.

1.5. 如果五名委员会成员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而主席未能在其后七个日历日内(包括提交书面通知的日期)召开该会议,这些成员可通过向委员会秘书提交书面通知的方式召开会议,委员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日期和时间通知委员会每位成员。

规则2。会议程序

2.1。委员会会议应向公众开放,除非S. Res提供。9,第94大会,第1届会议。

2.2.工作人员主任有责任保存或要求保存委员会所有程序的记录。

2.3。委员会主席,或者如果主席未出席副主席,应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在缺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何会议上的副主席和副主席,或者如果没有多数成员,则少数少数民族成员应主持。

2.4.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处理委员会事务(包括执行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五名委员会成员组成,但听证证人除外,
采取宣誓证词,并在宣誓下接收证据,法定人员可能包括一个参议员。

2.5.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就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任何措施或事项进行的投票,可由代理人投票(如代理人授权(1)为书面形式);(2)指定委员会委员行使代理;(3)仅限于具体措施或事项及其相关的任何修订。不得将代理视为法定人数的确定。

2.6。每当委员会以唱名表决方式报告任何措施或事项时,委员会关于该措施或事项的报告应包括一ReportsReports份表格,列出委员会各成员赞成和反对该措施或事项的票数。

规则3.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应以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小组委员会应处理委员会可能指示的有关计划和政策的立法和监督。各小组委员会应受委员会规则及其可通过的与委员会规则一致的其他规则管辖。

规则4。报告措施或建议

4.1。除非委员会的大多数实际上,没有任何措施或建议,除非实际存在,否则委员会的大多数人实际上是兼容。

4.2. 在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决定的任何情况下,委员会任何成员均可提出单独的意见或报告。ReportsReports

4.3.委员会的成员让他的意图通知文件补充,少数民族,或额外的观点最终委员会批准的时候测量或物质,有权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提出这样的观点,在写作的职员委员会。这些意见应列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印刷在同一卷内,并应在报告的封面上注明所列入的意见。

4.4. 要求委员会采取的例行非立法行动可按照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规则批准的程序进行。

规则5.提名

5.1. 除非委员会另有命令,提交委员会的提名应在委员会表决前至少举行14天。

5.2。应迅速向委员会每位成员提供提交委员会的所有提名的副本。

5.3。被邀请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提名者应在公开会议上听取意见,规则2.1规定的除外。

5.4。除非委员会大多数投票减免时,否则没有确认听证会在收到背景和财务披露声明后七天举行。

5.5。委员会就委员会收到了确认听证会员的成绩单后,委员会投票不得超过48小时,除非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放弃了时限。

5.6。除非提名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背景和财务披露声明,否则不得向参议院报告提名。

规则6.调查

委员会未经委员会的至少五名成员特别要求主席或副主席授权此类调查,否则委员会不得提出调查。可以由委员会和/或指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员进行授权调查。

规则7.子公司

委员会授权传唤证人或出示备忘录、文件、记录或任何其他材料的传票,可由主席、副主席或发出传票的委员会成员,或由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任何委员发出。每一传票应附第94届国会第400号决议副本和本议事规则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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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规则8.与证词相关的程序

8.1.通知。——要求出席委员会会议的证人应得到合理通知,并应向所有证人提供本规则的副本。

8.2。宣誓或确认。- 应根据委员会任何成员管理的宣誓或肯定的宣誓或肯定的目击者。

8.3。审问--委员会讯问应由委员会成员和主席、副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委员授权的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

8.4。证人的律师。- (a)任何证人都可以陪同律师。无法获得律师的证人可以通知委员会的事实。如果证人在委员会面前至少24小时内向委员会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努力获得证人的自愿咨询。未能获得此类律师不会原谅证人出现和作证。

(b)律师应以道德和专业的方式行事。如未能这样做,经出席委员的过半数裁定,该律师应受到纪律处分,其中可包括警告、谴责、免职或建议进行藐视法庭程序。

(c) 律师不得直接或交叉询问。但是,律师可以书面提出他希望提出的任何问题
在他的客户的证词结束时,向他的客户或任何其他见证人都建议介绍其他证据或呼吁其他证人的介绍。委员会可根据适当的情况使用此类问题并处理此类建议。

8.5证人的陈述:证人可以在作证的开始和结束时作陈述,陈述应当简短、有关。该等声明不得超过主席或其他主持会议的委员所确定的合理期限。任何证人欲望准备或备案程序的书面声明文件副本的职员委员会,只要可行,符合给出的通知,应当至少提前72小时前他或她的外表。

8.6反对和裁决:证人或律师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应由主席或其他主持会议的委员作出裁决,除非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多数人推翻主席的裁决,否则该裁决应是委员会的裁决。

8.7检查和公司。- 所有证人在委员会之前作证,在委员会办公室赋予委员会的合理机会,他们证词的成绩单确定是否正确转录了这些证词。证人可能伴随着律师。任何更正证人希望在成绩单中制作的违约者应在成绩单所提供的目的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校正应限于语法和轻微编辑,并且可能无法改变证词的实质。主席应根据主席决定产生的任何问题。根据要求,由执行会议的见证人提出的那些见证的证词部分,随后被引用或作出一部分公共纪录,以其支出的目击者提供。

8.8要求作证:委员会将审议就委员会面前的任何事项或措施作证的请求。人相信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公开听证会,或任何评论由委员会成员或成员委员会工作人员可能倾向于负面影响他或她的声誉,可以请求之前出现个人代表他或她自己的委员会作证,或可提交一份与证词、证据或意见有关的经宣誓的事实陈述书,或可以书面向主席提出建议的问题,供其他证人交叉诘问。委员会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行动。

8.9轻视程序:没有建议,否则藐视大会的人将被转发给参议院,除非委员会向所有成员发出通知,达成并审议所谓的蔑视,为该人提供了在撰写或亲自陈述的机会为什么他或她不应该蔑视,并通过委员会的多数票向参议院转发此类建议。

8.10释放证人姓名:除获主席授权外,计划在委员会听取的任何证人的姓名,不得在他或她出席委员会会议之前或之后公布。

规则9。处理机密或敏感材料的程序

9.1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应在严格的预防措施下操作。至少有一名保安人员在入口处值班,以控制入口。进入办公室前,所有人都应表明身份。

9.2敏感或机密文件和材料应隔离在安全的储存区域。他们只能在安全的阅读设施中接受检查。禁止复制、复制或从委员会办公室移出该等文件和其他材料,除非在采访或委员会会议中使用或为其做准备是必要的,包括取证,并符合本协议第10.3条。为这种授权目的从委员会办公室移走的所有文件或材料必须送回委员会的安全储存区过夜储存。

9.3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可始终可以访问任何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工作人员负责在适当的安全程序下负责维护,该登记处将编号和识别委员会拥有的所有分类文件和其他分类材料,并可向委员会任何成员提供此类登记处。

9.4每当情报特别委员会向参议院任何其他委员会或非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参议院成员提供机密材料时,此类材料应随附给收件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根据第94届国会第400号决议第8节保护此类材料的责任。委员会书记员应确保提供该等通知,并应保存一份书面记录,以确定所传送的特定信息以及接收该等信息的委员会或参议院成员。

9.5获得提供给委员会的机密信息应限于委员会确定的具有适当安全许可和有必要知道的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在委员会指示下的工作人员主任和少数族裔工作人员主任。

9.6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目的或与任何诉讼、司法或其他有关的理由,全部或部分地或以摘要的方式向非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人披露,在委员会执行会议上提供的任何证词,包括出席或被传唤出席委员会执行会议的任何证人的姓名,或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内容,但本协议授权的除外,或委员会根据第94届国会第400号决议第8节和本规则的规定授权的其他方式,或在委员会终止的情况下,以下列方式
可由参议院决定。就本段而言,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只能将委员会持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具有适当安全许可、出于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官方政府目的需要了解此类信息的人士。信息在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和信息包含在论文和材料不是机密,但控制的委员会以外的人只能披露委员会有需要知道这些信息进行正式政府目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且仅在该等披露已由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或由代表他们的工作人员主任和少数族裔工作人员主任授权的情况下。未能遵守本条款将构成根据S. Res. 400第8节提交伦理特别委员会的理由。

9.7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前关于任何证词的性格,报纸,或其他资料,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去检查所有相关的证词,报纸,和其他材料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成员获得的员工。

9.8委员会外人员出席委员会非公开会议的人数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并应限于获得适当安全许可和需要了解执行公务所考虑的信息的人员。任何与会人员在此类会议上所作的笔记应在此类会议结束时归还至委员会办公室的安全存储区,并且仅可按照委员会的安全程序提供给相关部门、机构、办公室、委员会或实体。

规则10.工作人员

10.1为本规则的目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委员会的雇员、指派给委员会的委员会成员的雇员、委员会的顾问,或以合同或其他方式聘用为委员会或应委员会要求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委员会应依靠其全职员工履行所有员工职能。任何个人不得留任为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为委员会提供服务,除非该人拥有适当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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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委员会人员的任命应通过委员会的大多数投票证实。确认后,主席应以书面形式向参议院的金融职员进行证明委员会人员任命。否则委员会员工应获得任何分类信息或定期访问委员会办事处,直到委员会工作人员收到第94大会第400条第400条第6节所述的适当安全许可。

10.3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委员会为整体工作,根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总督。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应当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委员会人事人员事务和日常运营,包括对分类文件和材料的安全和控制,应当在直接监督和控制下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少数民族员工主任和少数伙计兼律师们应全面了解所有事项,并须进入委员会档案中的所有材料。

10.4委员会工作人员应与多数人一样充分协助少数人表达少数人的意见,包括协助准备和提交额外的、单独的和少数人的意见,以便委员会和参议院能充分考虑所有意见。

10.5委员会人员的成员不得讨论委员会工作的实质或程序,这些内容不是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宗旨或与任何诉讼,司法或其他方面有关除非委员会指示,他们作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员作为委员会的员工,除了根据委员会的第8条。第94大会中的400个和这些规则的规定,或在委员会终止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参议院确定。

10.6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受雇于委员会,除非并直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书面同意遵守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根据S.6节颁布的保密协议的条件。第94届国会第2届会议第400号决议,并遵守委员会的行为准则。

10.7不得受雇于委员会的成员员工委员会除非这样一个委员会的成员人员书面同意,作为就业的条件,通知委员会或委员会的终止事件的参议院的任何要求他或她的证词,不论是在他担任委员会工作人员期间,还是在他担任委员会工作人员期间以后的任何时候,他或她都可以获得有关他或她由于担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而获得的资料。不得披露这些信息以响应等要求,除了由委员会按照8节的美国研究》400年第94届国会和本规则的规定,或在事件终止委员会等方式可能是由参议院决定。

10.8委员会工作人员如不遵守本规则的任何一项,委员会应立即考虑应采取的行动。这种纪律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雇委员会工作人员。

10.9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具备对具有情报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的计划和活动进行审计的能力。这些人员应由经过培训和/或经验合格的人员组成,按照公认的审计标准执行这些职能。

10.10委员会的工作场所不得通过其员工免于非法使用,拥有,销售或分配受控物质。任何委员会人员的任何成员都违反了此类政策,应为终止就业的理由。此外,委员会工作场所或其他方面的任何非法使用受控物质,应导致任何此类工作人员的安全许可,并可能构成与委员会终止就业的理由。

10.11根据1991年《民权法案》(P.L. 102-166)第三章,所有影响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人事行动均不应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年龄、残疾或残疾而受到任何歧视。

规则11。筹备委员会会议

11.1在主席和副主席的指示下,指定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任何委员会会议之前的充分时间向委员会成员通报情况,以协助委员会成员准备此类会议,并确定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在会议期间审议的任何事项。应一名成员的请求,这种简报应包括一份清单,列出委员会已获得的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所有相关文件和其他材料。

11.2工作人员董事应向主席和副主席,证词,论文和其他材料展示给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确定是否根据委员会参议院和规则的规则就公开或执行会议提供这些证据,论文和其他材料。

11.3幕僚长应确保美国政府的秘密行动计划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得到委员会的适当审议。

规则12。立法议程

12.1委员会书记员应备一份印刷日历,供委员会各成员参考,列明已采取和提交委员会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现状;提交委员会的提名及其地位;以及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包括在内。本日历应不时修订以显示相关变化。每一项修订应提供一份副本给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

12.2除非另有秩序,否则委员会提到的措施应由委员会的秘书转介给政府的适当部门或机构进行其上的报告。ReportsReports

规则13。委员会的旅行

13.1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成员均在委员会业务外国海外出国旅游,除非主席和副主席专门授权。授权此类旅行的要求应陈述旅行的目的和范围。倘旅行完成,则应与委员会提交完整报告。

13.2当主席和副主席批准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外国旅行时,在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在开始此类旅行之前,其范围内的性质和目的。第13.1条提到的报告应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提供,并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在委员会的明确授权,不得以其他方式传播。

13.3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因委员会事务在该国旅行,除非经工作人员主任按委员会指示特别授权。

规则14。变化的规则

本规则可由委员会修改、修正或废除,但建议的修改须在会议前至少48小时以书面通知每一成员,并在会议上就此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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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第94届国会,2届

[第94届代表大会2d会议]

美国研究》400

报告没有。94 - 675

[第94-675号报告书]

报告第94-770号

[第94-770号报告书]

在美国参议院

1976年3月1日

1976年5月19日,

考虑,修正,并同意

建立参议院情报及其他常设委员会的决议

解决,本决议旨在设立一个新的参议院专责委员会,称为情报专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继续研究美国政府的情报活动和计划,并向参议院提交有关此类情报活动和计划的适当立法提案,并向参议院报告。为实现这一目标,情报特别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确保美国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必要的知情和及时情报,以便行政和立法部门做出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合理决策。此外,本决议的目的是对美国的情报活动进行警惕的立法监督,以确保这些活动符合美国宪法和法律。

秒。2.(a)(1)现设立一个专责委员会,称为情报专责委员会(本决议下称“专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任命如下:

(A) 拨款委员会两名成员;

(B) 武装部队委员会两名成员;

(C)外交关系委员会两名成员;

(D) 司法机构委员会两名成员;和

(E) 七名成员将由参议院任命。

(2)每个委员会命名的成员任命条款(A)通过(D)的段落(1)应当均匀分成两个主要政党和应当由总统任命当时参议院的建议参议院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四个成员的任命下条款(E)的段落(1)应当由总统任命当时参议院的建议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和三个由总统任命当时参议院在参议院少数党领袖的建议。

(3) 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和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均为专责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但在委员会中无表决权,且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b)任何参议员在特别委员会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八年,但在第九十四届国会期间,任何参议员在该委员会的任职除外。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第97届国会开始及以后每届国会开始时任命为特别委员会的参议院议员中,三分之一应是上届国会期间未在该委员会任职的参议院议员。

(c)在每个国会的开始时,参议院成员的参议院成员将选出选定委员会主席,以及来自参议院少数党的参议院的成员选择委员会副主席。副主席在缺席主席的地方行事,并履行主席。委员会董事长和选定委员会的副主席均不与参议院常设规则的第4(e)(1)条第4(e)(1)款所述的任何其他委员会的委员或排名少数员额。

秒。3.(a)所有与下列事项有关的立法提案、信件、请愿书、备忘录和其他事项,均应提交特别委员会处理:

(1) 中央情报局和中央情报局局长。

(2) 政府所有其他部门和机构的情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防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和国防部其他机构的情报活动;国务院,;律政司,;以及财政部。

(三)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的组织、改组,其组织、改组与情报活动有关的职能或者活动。

(4)批准下列直接和间接拨款:

(A)中央情报局和中央情报局局长。

(b)国防情报局。

(C) 国家安全局。

(D)其他机构和国防部下属部门的情报活动。

(E)国务院的情报活动。

(F) 联邦调查局的情报活动,包括情报司的所有活动。

(g)任何部门,代理商或细分,是任何代理人(a),(b),(b)或(c)所在机构的继承人;以及任何部门,机构或细分的活动,该部门是任何部门,代理商,局或分区的继任者,(d),(e),(e),(e),或(f),以至于此类继承部门的活动,机构或细分是条款(d),(e)或(f)中描述的活动。

(b)选定委员会报告的任何拟议的立法,涉及涉及第(1)款或(a)款中规定的事项的任何立法,否则在任何常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均可在辖区内酌情该等常务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将转介于审议此类常设委员会,并在该等委员会在此类拟议立法提到此类常务委员会的日期后三十天内向参议院报告;和任何委员会报告的任何拟议的立法,除了选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选择委员会以外载有任何委员会,应应在选择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下提到选择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并由选择委员会在三十天后向参议院报告,在此拟议立法提到委员会的日期后三十天。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未能在此处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报告其提交的任何提议的立法,则委员会应自动
除非参议院另有规定,否则从第三十天的第三十天进一步审议此拟议立法的进一步审议。在计算本段下的任何30天期间,应从参议院未在会议上的任何日子中排除在此类附近。

(c)本决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任何其他委员会研究和审查任何情报活动的权力,只要该等活动直接影响该等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d)这项决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限制或改变任何的权威参议院常务委员会获得完整和及时获得产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情报活动相关问题否则这些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

秒。4.(a)特别委员会为对参议院负责的目的,应就美国各部门和机构的情报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定期向参议院提出报告。ReportsReports该等委员会应立即提请参议院或任何其他适当委员会注意任何需要参议院或该等委员会注意的事项。在作出该等报告时,特别委员会应以与第8(c)(2)条一致的方式进行,以保护国家安全。

(b)选择委员会应从中央情报局,国防部长,国务卿及联邦调查局主任获得年度报告。此类报告应ReportsReports审查有关机构或部门的情报活动以及指导美国或其利益的外国的情报活动。每份报告的未分类版本可以根据选择委员会自行决定向公众提供。此处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个人的名字了这些报告的公开披露从事为美国或采用智能方法的泄露或上这类报告所依据的信息来源或资金的授权量的情报活动ReportsReports拨款才能为情报活动。

(c)在每年3月15日或之前,特别委员会应向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提交《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301条(c)项所述关于特别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事项的意见和估计。

秒。5.(a)出于本决议的目的,选择委员会的自行决定(1)授权(1),以便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2)以支出参议院的班产资金(3)雇用人员,(4)举行听证会,(5)在会议,休会和参议院休会期间的任何时间或地点坐下来行事,(6)以顾问或其他方式,出席目击者和函件的制作,书籍,论文和文件,(7)采取沉积和其他证词,(8)按照第202(i)条的规定来获取个人顾问或其组织的服务1946年的立法重组法案,(9)与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的事先同意以及规则和行政委员会,以偿还的是任何此类部门或机构的人员服务。

(b)特别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任何成员可主持证人宣誓。

(c)选择委员会授权的子公司可以在主席,副主席或主席委员会指定的委员会委员会的签名上发布,并且可以由主席或签署任何成员指定的任何人提供服务子公司。

秒。6.任何特别委员会的雇员或任何个人参与合同或履行服务或这样的委员会的要求得到任何机密信息等这样的委员会,除非雇员或人有(1)在写作和宣誓同意遵守规则的参议院(包括标准和行为特别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以及在其受雇或与该委员会签订合同期间及之后,该等信息的安全;及(2)获得该委员会与中央情报总监协商后确定的适当安全许可。所需的安全间隙类型的任何此类员工或个人应当在确定这样的委员会与中央情报局主任协商,相称的机密信息的敏感性,这样员工或人将获得这样的委员会。

1名称由S. Res更改为Select Lencic委员会。1977年2月4日,95-1。

秒。7.选择委员会应当制定和执行该规则和程序,因为未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同意的委员会承担委员会的信息,这些规则和程序是在未经侵犯隐私或违反委员会的情况下此类人或人士的宪法权利。在此处均未解释为防止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公开披露任何此类信息,以便在任何委员会确定这些信息披露的国家利益明确超过任何人或人员隐私的侵权。

秒。8.(a)根据本节的规定,在该委员会确定该等披露将符合公共利益后,该特别委员会可公开披露该等委员会所拥有的任何信息。每当委员会的行动被要求根据本节披露任何信息时,委员会应在任何委员会成员要求进行投票后的五天内召开会议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在委员会就披露信息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或投票之后,特别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得披露任何需要委员会投票的信息,除非按照本节的规定。

(b) (1)在任何情况下,如专责委员会投票公开任何已根据既定保安程序保密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是由行政机关提交给专责委员会的,而行政机关要求该等资料须予保密,则该专责委员会须将该等投票通知主席。

(2)在投票通知送达总统之日起的五天期限届满后,特别委员会可公开披露该等信息,但在五天期限届满前,总统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他反对披露此类信息,并提供其理由,并证明此类信息的披露对美国国家利益构成的威胁是如此严重,以致于在披露中不考虑任何公共利益。

(3)如总统以书面形式亲自通知特别委员会其反对披露第(2)款所述信息,该特别委员会可以多数票通过,将披露该等信息的问题提交参议院审议。未经参议院许可,委员会不得公开披露此类信息。

(4) 每当专责委员会投票根据第(3)款将披露任何资料的问题提交参议院时,主席须不迟于投票发生后参议院开会的第一天,将该事项报告参议院审议。

(5)参议院召开参议院在会议后的第四天召开第四天后一小时,在任何此类事项向参议院报告,或者在此类领导者和参议院少数民族领导者这样的时间根据参议院常设规则第十七款第5段联合同意,参议院应进入关闭会议,此事应是待定业务。考虑到闭幕会议的事项,参议院 -

(A)批准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公开披露命令披露的信息;

(b)不赞同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公开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或

(C) 将该事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发回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就所涉信息的公开披露作出最终决定。
在非公开会议上对该事项的审议结束后(非公开会议的审议不得超过该事项向参议院报告的第二天参议院开会的第九天结束后),或结束一天后的第五天共同商定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依照规则十七5款的参议院常务规则(无论情况而定),参议院投票应当立即处理这样的事在公开会议,没有辩论,并且不透露正在进行投票的资料。参议院应通过本段第二句第(A)、(B)和(C)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投票处理该事项。根据本款,参议院就披露任何信息进行的任何投票均应受一名议员的权利约束

参议院在时间内搬迁投票的再思考,并根据参议院常设规则规定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并披露这些信息的披露。

(c)(1)特别委员会所拥有的与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情报活动有关的信息,该等信息已根据既定的安全程序保密,并且特别委员会根据本节(a)或(b)款,参议院议员、官员或雇员应向任何人提供已确定不应披露的信息,但参议院非公开会议或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特别委员会可根据委员会为保护此类信息的机密性所规定的规则,将第(1)款所述的任何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参议院议员。每当特别委员会提供此类信息时,该委员会应保留一份书面记录,说明如果有任何特定信息,该委员会或参议院的哪些成员收到了此类信息。除非在参议院的非公开会议上,任何根据本款收到任何信息的参议院议员和委员会均不得披露该等信息。

(d)委员会标准委员会的责任是违反参议院的成员,官员或雇员的任何未经授权披露的智力信息,以违反第(c)款,并向参议院向参议院报告指控它发现得到证实。

(e)应任何受调查人员的请求,标准和行为特别委员会1应在调查结束时向该等人员公布调查摘要及其调查结果。调查的结论,如果选择标准委员会,开展1确定有重要成员违反保密或未经授权的披露,官或雇员的参议院,参议院应当报告其调查结果和推荐适当的行动,如谴责,如果是议员,则被免除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逐出参议院;如果是官员或雇员,则被免职或解雇,或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

秒。9.特别委员会有权允许总统指定的总统个人代表作为该委员会的联络人出席该委员会的任何非公开会议。

秒。10.根据参议院第21号决议第九十四届国会设立的政府情报活动行动特别委员会任期届满时,该委员会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记录、档案、文件和其他材料,均应符合其规定的适当条件,须移交专责委员会处理。

秒。11.(a)的参议院,美国各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告诉委员会完全,目前对智力活动,包括任何重大预期活动,或从事这样的责任部门或机构。提供,这并不构成实施任何此类预期情报活动的先决条件。

(b)参议院认为,参与任何情报活动的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提供该部门或机构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或由该部门或机构支付的任何人员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当特别委员会就该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提出要求时。

(c)参议院的感觉,美国的每个部门和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的特别委员会任何情报活动构成侵犯任何人的宪法权利,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行政命令,总统的指示,或部门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和机构应进一步向该委员会报告各部门或机构已采取或预计将采取哪些针对此类违规行为的行动。

秒。12.根据参议院议事规则,不得为1976年9月30日之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拨款,但持续的法案或决议、其修正案或会议报告除外,或用于:,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任何活动,除非该等资金事先已获得参议院在同一财年或上一财年通过的法案或联合决议的授权,以便在该财年开展此类活动:

(1)中央情报局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活动。

(2)国防情报局的活动。

(3)国家安全局的活动。

(4)其他机构和国防部下属部门的情报活动。

(5) 国务院的情报活动。

(6) 联邦调查局的情报活动,包括情报司的所有活动。

秒。13.(a)特别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并考虑到每一事项的策划、收集、使用、安全和传播情报的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

(1)美国外国情报机构的分析能力的质量和综合更密切的分析情报和政策制定的手段;

(2)行政部门的部门和机构从事情报活动的权力的范围和性质,以及为每个情报机构或部门制定章程的可取性;

(3)在行政部门组织情报活动,最大限度地提高情报活动的开展、监督和问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或重叠;提高外国情报机构人员的士气;

(4)秘密和秘密活动的行为以及国会获取此类活动的程序;

(5) 更改任何法律、参议院规则或程序,或任何行政命令、规则或法规,以改善对情报机密的保护,并规定披露没有令人信服的保密理由的信息的可取性;

(6)是否有必要设立参议院情报活动常设委员会;

(7)应设立参众两院情报活动联合委员会,而不是在国会两院各设独立委员会;或制定程序,使国会两院各自的情报活动委员会接受情报机构的联合简报,并协调它们在保护敏感情报信息方面的政策;

(8) 政府情报活动资金的授权,以及披露此类资金的任何金额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

(9)为行政或立法部门为管理、澄清和加强情报活动的运作而可能采用的政策或指南中所使用的术语制定一套统一的定义。

(b)选定委员会可酌情决定,省略本节所需的特殊研究,这些事项已被选定委员会在参议院第21号决议所设立的智力活动中研究政府行动,从事参议院第21号决议所设定的政府运作- 财富大会。

(c) 专责委员会应至迟于1977年7月1日向参议院报告本节规定的研究结果,以及其认为适当的立法或其他行动建议,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不时向参议院报告。

秒。14.(a)如本决议所用,术语“情报活动”包括(1)与任何外国或任何政府,政治集团,党关的收集,分析,生产,传播或使用信息,这些国外的军事力量,运动或其他协会,涉及美国的国防,外交政策,国家安全或相关政策以及支持此类活动的其他活动;(2)采取针对违反美国的类似活动的活动;(3)隐蔽或秘密活动影响美国与任何外国政府,政治集团,党,军事力量,运动或其他协会的关系;(4)收集,分析,生产,传播或使用有关美国,其领土和财产的活动的信息,或者在国外的美国国外,其政治和相关活动造成姿势,或者可能会被任何人审议部门,机构,局,办事处,司,工具或美国员工造成威胁,对联合的内部安全造成威胁
针对这些人的状态和隐秘或秘密活动。这样的术语不包括没有国家政策制定功能的战术外国军事情报。

(b)本决议中使用的“部门或机构”一词包括联邦政府内的任何组织、委员会、理事会、机构或办事处。

(c)为本决议之目的,凡提及任何部门、机构、局或分部,应包括提及任何后续部门、机构、局或分部,但前提是该后续部门、机构、局或分部从事由本决议所述部门、机构、局或分部目前进行的情报活动。

秒。15.(本条授权专责委员会在1976年5月19日至1977年2月28日期间获得拨款。)

秒。16.本决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构成参议院对法律未授权的任何实践或任何活动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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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第94大会,第一届会议

[第94届国会第一次会议]

S. Res。9.

在美国参议院

1975年1月15日

修改参议院有关公开委员会会议规则的决议

解决,第7(b)款的参议院常设规则的规则XXV段XXV按如下方式进行阅读;

”(b)每次会议的地位,选择、或参议院的特别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包括会议进行听证,应当向公众开放,除了部分或任何此类会议的部分可能对公众关闭如果委员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通过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多数成员的记录投票决定在该部分或该部分要讨论的事项或要采取的证词——

`(1) 披露为国防利益或美国对外关系机密行为而必须保密的事项;

“(2)仅涉及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内部工作人员管理或程序的事宜;

`(3) 将倾向于以犯罪或不当行为起诉个人,羞辱或损害个人的专业地位,或以其他方式使个人受到公众蔑视或诽谤,或将代表对个人隐私的明显无理侵犯;

“(4)将披露任何告密者或执法人员的身份,或披露任何与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有关的、为有效执法而需要保密的信息;或

“(5)在以下情况下,将披露与特定个人的商业秘密或财务或商业信息有关的信息

“(a)国会的行为要求通过政府官员和雇员保密的信息;或

“(B)该等资料是政府在保密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该等资料并非是通过该等人申请某一特定的政府财政或其他利益而获得的,并且该等资料必须保密,以防止该等人的竞争地位受到不适当的损害。”
每当任何该等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聆讯向公众开放时,该聆讯可根据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可能通过的规则,通过电台或电视广播,或同时通过电台或电视广播。”

秒。2.废除1946年《立法重组法》第133A(b)节、1970年《立法重组法》第242(a)节和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102(d)和(e)节。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