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搜查程序法案》(众议院——199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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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发言人。根据众议院先前的命令,这位来自纽约的先生麦克休]被识别5分钟。
- 麦克休先生。议长女士,今天我介绍了第5588号决议,情报搜查程序法案,这是第一次要求法庭下令在美国为获取外国情报信息而进行的人身搜查。
- 我相信,包括许多国会议员在内的大多数美国人会感到惊讶,这种搜查,包括秘密进入美国公民的住宅,在没有任何法院命令和法定授权的情况下,经常发生。相反,这些侵入性搜查是根据里根总统1981年发布的12333号行政命令中的总统授权,由司法部长逐案批准的。行政命令授权是基于行政部门的一项声明,即第四修正案中存在国家安全例外。一家美国上诉法院和一家美国地区法院认为总统在宪法权力范围内进行这样的搜查,但是最高法院还没有就这个问题做出决定。
- 直到1978年,美国在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的电子监视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1978年,国会、行政部门和公民自由团体的共同利益促成了《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的颁布。FISA授权并监管为外国情报目的在美国进行的电子监控,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在进行此类监控之前必须有法院命令。当时,一些国会议员投票支持FISA,因为他们认为第四修正案要求所有窃听都必须有法院命令。其他人投了赞成票,因为无论宪法是否要求搜查令,他们认为法院命令程序将提供最好的保证,防止已经发生的许多滥用职权的情况再次发生。还有一些议员投了赞成票,因为他们希望为在外国情报领域实施电子监控的联邦调查局官员提供法律保护。
- 这些论点更有力地适用于物理搜索。在我看来,对一个人的家进行未经授权的搜查更像是一种入侵,而不是窃听电话。这些搜查直接导致了第四修正案的通过。鲍威尔大法官在基思一案中指出,“* * *入室是第四修正案的措辞所指向的主要恶魔。”* * *”美国v。美国地方法院,407美国297,311(1972)。在水门事件的一个案例中,巡回法官利文塔尔对无搜查令的国家安全理由表示怀疑:
- 事实上,推动采纳第四修正案的案例推翻了政府声称拥有不受监管的权力来搜寻叛国和煽动叛乱的证据。从那以后,没有一个美国案件延续了搜查权
- 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在家里或办公室里没有搜查令。虽然这里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前没有被提出过,但那些涉及间谍指控的案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拒绝容忍任何偏离第四修正案标准要求的行为。在扩大第四修正案的基本保护的同时,窃听案件并没有同时侵蚀第四修正案已经明确存在的一般保护。美国v。Ehrlichman, 546 F.2d 910, 934, (D cir1977)。(脚注省略。)
- 当FISA被采纳时,当时的司法部长格里芬·贝尔说:
- 既不牺牲我们的安全,也不牺牲我们的公民自由,并确保在情报岗位上为国家服务的献身和爱国的男女人员将得到国会的肯定,他们的活动是适当和必要的。
- 我相信同样的话也可以用在这项法案上。我也相信无论总统是否有宪法权力批准无搜查令的身体搜查,我认为他没有,合理的公共政策最好是通过仔细起草的法规来授权这种出于情报目的的身体搜查并要求法院命令,在类似FISA的标准和程序下,才能进行此类搜查。这就是我的法案所要达到的目标。
- 除非搜查是在外交场所或其他外国政府场所,或在执法目的不需要搜查令的情况下,否则将要求法院命令在美国境内进行实物搜查以收集外国情报信息。该命令的申请将提交给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七名法官之一,该法庭由首席法官指定的任期7年的现任地区法院法官组成。政府必须表明,除其他外,搜索的目的是获取情报信息,并且搜索的目标是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或FISA中定义的外国势力。搜查的目的是收集情报,而不是起诉,因此,部分程序和标准与普通搜查令的程序和标准有所不同。因此,不需要向目标发出通知,不需要发生刑事犯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然而,如果代理搜索外国势力的属性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必须有可能导致相信他是“从事秘密情报收集活动的外国势力的代表,这些活动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 还有其他详细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基于在《外国情报监听法》下10年的经验。FISA颁布时,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指出:
- 虽然对物理搜查技术发展立法控制可能是可取的,但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做法与电子监视完全不同,因此需要由国会单独审议。该法案不包括为情报目的而进行的身体搜查,这一事实不应被视为国会对此类活动的授权。当然,在任何情况下,第四修正案的任何要求将继续适用于这类活动。
- 我认为现在是讨论这个重要问题的时候了。长期以来,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缺乏行政部门的支持,情报委员会一直回避考虑这个问题。然而,与此同时,这些委员会几年来每半年收到一次关于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的身体搜查的简报,并没有对这种做法表示正式反对。如果我们不批准无证搜查,我们应该在我们的不作为被法院认为是支持的迹象之前制定适当的立法。
- 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赞成。继续默许无证搜查是不可接受的。无论司法部长是否诚实,是否有法律技能,是否有良好的意图,他或她将永远是整个过程的一部分,对结果有利害关系。正如鲍威尔大法官所指出的,第四修正案基于一个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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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修正案不认为政府行政官员是中立和公正的地方法官。他们的职责和责任是执行法律、调查和起诉。但是,不应该由负责调查和检察的人来决定何时使用宪法上敏感的手段来完成他们的任务。第四修正案接受的历史判断是,未经审查的行政裁量权可能太容易屈服于获取犯罪证据的压力,而忽视了可能侵犯隐私和受保护的言论。美国v。美国地方法院,美国407个,315个(引文和脚注省略)。
- 当然,我承认,我今天提出的法案不可能在第101届国会剩下的几天内颁布。然而,我希望它能引发严肃的讨论,1991年初,根据我主持的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立法小组委员会5月举行的听证会,新国会,政府,公民自由组织可以就一项措施达成一致,一劳永逸地结束无搜查令的做法。显然,这些团体之间以及国会内部都存在分歧。然而,我希望它们能被解决。
- 显然,政府将支持一项法案,该法案将允许(而非要求)政府寻求法院命令进行情报搜查,其理论是这样做可以保留其对总统权力的看法。有趣的是,没有人提出安全或操作方面的反对意见。
- 另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公民自由团体的人,对于这些搜查,特别是对美国公民住宅的搜查,应该按照执法部门搜查令的标准和做法进行,即使有法庭命令,也不应按照执法部门搜查令的标准和做法进行。我认为他们的许多论点都有道理。然而,我认为,对情报搜查授权进行司法审查的好处,超过了实施目前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的必要性。
-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情报和司法委员会将与政府和其他方面密切合作,制定一项法案,以成功的FISA模式为基础,推进公民自由事业,同时允许进行必要的情报活动。我认为这是可以做到的。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