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民用间谍处罚修正案法 - “ - (延伸讲话 - 1989年2月22日)

[页面:E440]

---

HON。詹姆斯一名Traficant,JR。

在代表院里

1989年2月22日星期三

H.R. -

`(1)核武器,军用航天器或卫星,预警系统,或其他防御手段或报复大规模攻击;

“(2)战争计划;

`(3)通信情报或加密信息;要么

“(4)任何其他主要武器制度或国防战略的主要元素;
被告应受到死亡或终身监禁的惩罚。

`(e)(1)除非 - 否则,否则任何人可能会根据第(d)款被判处死刑

`(a)陪审团在单独的判决程序中,一致发现,除了合理的怀疑之外,至少有一个在本款的(4)款中规定的加重因素;和

`(b)陪审团一致地确定任何加重情况大大超过的任何情绪,包括本款规定的加重因素。

(2)根据本小节的调查结果可以基于 -

“(a)在内疚或纯真问题上引入的证据,如果陪审团为罪恶问题和判决程序的陪审团同样陪审团;

“(b)判刑期间引入的证据;要么

`(c)所有这些证据,在陪审团面前适当的证据。

`(3)被告应在大纬度下赋予延长和缓解事项。

“(4)本次委员会第(1)段中提到的加重因子如下:

“(a)被告被判犯有涉及间谍或叛逆的另一个罪行,其中死亡或终身监禁的判决是由法规授权的。

“(b)在犯罪委员会中,被告故意为国家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的严重风险。

“(c)在犯罪委员会中,被告故意为另一个人创造了严重的死亡风险。

“(5)如果被告放弃陪审团,则根据本次委员会的陪审团的职能应由法官进行。”;和

(2)重新选择(d)款作为第(f)款。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