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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
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测法院


在重新提交给的事情中

外国情报监视案卷号:多个

法庭


谅解备忘录的意见
(已更正及修正)

司法部已提请最高法院撤销目前或最高法院以前所有案件中的“最小化”和“隔离”程序,包括最高法院采纳司法部长的程序1995年7月情报共享程序,这与提交此议案批准的新智能共享程序并不一致。法院审议了政府的议案,修订了智力分享程序,以及外国情报监督法(以下FISA或法案)的要求备忘录备忘录(以下)50 U.C.§1805(a)(4) and §1824(a)(4) (hereafter omitting citations to 50 U.S.C.)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posed minimization procedures submitted with the Government's motion comport with the definition of minimization procodures under §1801 (h) and §1921(4) of the Act. The Government's motion will be GRANTED, EXCEPT THAT THE PROCEDURES MUST BE MODIFIED IN PART.

法院的分析和调查结果如下:

管辖范围内.设立本法院的《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803条规定,本法院“应具有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美国境内任何地方的电子监视申请和批准命令的管辖权。”《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时增加的类似条款包括物理搜查,见于§1822(c)题为“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管辖权”,并说

通过对该法令文本的审查,毫无疑问,外国情报信息的收集是违法的raison d'etre.《外国情报监视法。从标题开始,外国情报情报是该法案的核心。

此外,总统的两项行政命令授权司法部长批准电子监视和人身搜查的申请,并授予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其他高级行政人员根据该法案要求的认证的权力,明确规定“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目的”(强调)。E.O. 12139,1979年5月23日,和E.O.12949.,1995年2月9日)。显然,这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发放电子订单的监护和物理搜索下的标准和程序,外国情报信息在本法规定的集合1

范围。我们关于最小化的发现仅适用于法案§1801(i)中定义的美国人的通信或涉及美国人的通信: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外国人,无论他们是否被指定为电子监视和物理搜查的目标。相反,此意见不适用于§1801(a)中所定义的外国势力的通信,也不适用于非美国的通信。人。

方法.在此意见中的分析和调查结果基于FISA的传统法定建设。法院涉及对FISA的直接申请,因为它涉及最小化程序,因此没有提高需要决定的宪法问题。酌情酌情根据法院在法庭上归属于法院,(§1805(a)(4)和§1824(a)(4))。法院的确定基于FISA的简单语言,在其立法历史中适用。该法规要求法院提出必要的调查结果,为电子监控和物理搜查的要求“按要求或修改”,以及“评估合规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关于美国人员的信息程序。(法案第1805和第1824节)。

考虑这个问题.在1979年5月FISA开始运作之前,法院在收集外国情报方面听从行政部门的专业意见并不罕见。自1979年5月以来,本法庭经常认可政府在外国情报收集和间谍和国际恐怖主义反情报调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并高度重视政府对FISA标准的解释。但是,本法院还是对外国情报监视复审法院的上诉具有“复审权”否认of any application," is the arbiter of the FISA's terms and requirements. (§1803(b)) The present seven members of the Court have reviewed and approved several thousand FISA applications, including many hundreds of surveillances and searches of U.S. persons. The members bring their specialized knowledge to the issue at hand, mindful of the FISA's preeminent role in preserving our national security, not only in the present national emergency, but for the long term as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under the rule of law.

2

我们现在讨论政府提出的最小化程序,这些程序将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中遵循。除了向法院提交的《外国势力的美国个人代理人最低限度标准程序》(我们仍在批准)外,政府还提交了新的补充最低限度程序,由司法部长采用,并以这是一份写给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司法部其他高级主管的备忘录,日期是2002年3月6日.(以下简称总检察长的备忘录或2002点的程序)。总检察长备忘录分为有权三个部分:

本决定的重点是第二和第三节,这两节列出了补充程序,影响通过电子监视和对美国人的物理搜查获得的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将作为政府申请的一部分被批准,并纳入本法庭的命令。

我们对这些最小化程序法刻审批责任,因为是我们必须在我们的决策遵循标准。当美国国会颁布像FISA法规和规定的条款,我们必然要遵循这些定义。我们不能增加,从减或修改由国会所用的字眼,但必须忠实适用FISA的规定,其字面意思,并与总法定计划相一致。该FISA是独特的性格的法规,旨在授权电子监护和外国列强人身搜查和他们的代理人,包括美国的人。“此外,由于法规完全给‘专家’,它必须作为法兰克福法官先生认为,‘被评委***专家的心目中阅读’。”3.

司法部长新的最小化程序旨在规范联邦调查局反间谍和反恐官员与联邦调查局刑事调查人员之间涉及FISA的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即传播信息、咨询和提供建议),另一方面,美国司法部刑事司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审判律师。这些新的最小化程序取代了1995年7月总检察长发布的类似程序(以下简称“程序”)1995年的程序)2000年1月然后在2001年8月目前的副司法部长。法院has relied on the 1995 procedures, which have been followed by the FBI and the Justice Department in all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and physical searches of U.S. persons since their promulgation in July 1995. In November 2001, the court formally adopted the 1995 procedures, as augmented, as minimization procedures defined in §1801(h) and §1821(4), and has incorporated them in all applicable orders and warrants granted since then.

2002年程序已根据§1804(a)(5)和§1823(a)(5)向法院提交,以补充《美国外国势力个人代理人最低限度标准程序》。这两套程序将在过去和将来的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中适用,但须经本法院批准。根据§1805(a)和§1824(a),法院仔细考虑了2002年的情报共享程序。法院认为,以下程序1)已被司法部长采用;2)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获取和保留并禁止传播有关未经同意的美国人的非公开信息;3)因此,这些程序是§1801(h)和§1821(4)中定义的最小化程序。

§1805(a)(4)和§1824(a)(4)规定了我们在这些调查结果中所采用的标准,即“所提议的最小化程序符合《法案》§101(h)、[§1801(h)和§1821(4)]中对最小化程序的定义。”法院将适用的每一节的执行语言规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必须根据其目的和技术合理地设计,并意味着——

因此,在批准最小化程序时,最高法院是为了确保外国情报监视和对美国个人隐私的搜索的侵入性与美国从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那里收集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一致”。

我们的审议始于§1801(h)和§1821(4)的第一部分,涉及美国个人信息的获取、保留和传播。大多数最小化的规则和程序都在标准最小化程序中提出,该程序将继续与2002年程序一起应用,并允许通过广泛的同时代电子监视技术进行异常彻底的获取和收集。因此,在许多美国个人电子监控中,联邦调查局将被授权同时对美国个人目标的住所、工作场所和车辆进行电话、麦克风、电话、电子邮件和电脑监控。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对目标的住所、办公室、车辆、电脑、保险箱和美国邮件的搜查范围也类似。获取的广度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秘密情报活动和为国际恐怖主义做准备的活动是在相当慎重的情况下进行的,并得到从事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和资金充足的集团的复杂情报服务的支持。

联邦调查局的电子监控和复杂搜索和缉获的侵入性由FISA的以下实践和规定制裁:

不言而喻,通过电子监视和实际搜查获取信息的技术和秘密手段,加上这种入侵和FISA规定的其他做法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为政府收集针对美国人的外国情报提供了强大的引擎。

在标准的最小化程序下,政府对外国情报信息的需求也很重要。事实上,无论是通过电子监视还是实际搜查,所有被截获的信息都是在收集后数小时、数天或数周内被最小化的。在电子监察和实物搜查方面,尽量减少损失的主要步骤是相同的:

这些尽量减少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监视或实际搜查收集的信息。保留的最关键的步骤是分析,判断被扣押的通信或其他资料是否是外国情报。为指导联邦调查局人员作出此决定,第3(a)(4)条中关于外国代理人的最低限度标准程序规定“美国人的通讯或与美国人有关的通讯”那就是没有是外国情报信息还是不是犯罪证据…可能不会被记录或总结。”(强调)。只有在信息“不可能“外国情报。因此,很明显,fisa获取的信息的保留标准很大程度上倾向于政府。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最小化实践的第三部分,也许是最复杂的部分,即传播和使用国际侦察局获得的信息。由于认识到FISA对电子监视(以及随后的物理搜查)的定义所允许的广泛的获取范围,以及“不能为外国情报”标准中较低的保留门槛,国会在FISA的立法历史中为最高法院提供了指导:

从1979年FISA开始运作到1995年,政府依靠这里描述的标准最小化程序来管理所有电子监视。1995年,在《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允许实际搜查之后,对外国情报搜查采取了类似的最小化程序。1995年7月19日,司法部长发布了关于FI和外国违反委托调查的联邦调查局与刑事部门之间的联系程序该法案的A部分规定了联邦调查局人员与司法部刑事司审判律师之间的“在进行FISA监视或搜查的联邦调查局或FCI调查期间的接触”。法院已充分了解这些程序,并认为它们是最小化程序的组成部分,尽管这些程序并没有根据§1804 (a)(5)或§1823(a)(5)正式提交法院。在2000年1月律师将军增加了1995年的程序,以允许从刑事部门的FISA案件提供更多信息,而目前的副司法部长将扩大该程序2001年8月.在一起,1995年的程序,如增强,允许大量磋商和协调,如下:

法院开始依赖这些补充程序,并批准了它们在数以千计的申请中与刑事司分享广泛的信息和协调。此外,由于《外国情报监听法》的要求(自修订后),联邦调查局局长须证明每次监视和搜查的“目的”是收集外国情报信息,因此,联邦调查局、刑事司、以及在情报和刑事调查或利益重叠的案件中,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这一程序在众多涉及911袭击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的FISA申请中急剧增加。

这样做是为了保持没有使用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监视和搜查的表象和事实子罗莎对于刑事调查,法院例行批准使用政府在其申请中建议的信息筛选“墙”。在正常的“墙”程序下,情报和犯罪是分开的调查,或者是情报和犯罪重叠的单一反间谍调查兴趣,联邦调查局刑事调查人员和部门检察官不得审查所有原始的FISA拦截或被扣押的材料,以免他们成为FISA监视和搜查中的Defacto合作伙伴。在stead, a screening mechanism, or person, usually the chief legal counsel in a FBI field office, or an assistant U.S. attorney not involved in the overlapp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uld review all of the raw intercepts and seized materials and pass on only that information which might be relevant evidence. In unusual cases such as where attorney-client intercepts occurred, Justice Department lawyers in OIPR acted as the "wall." In significant cases, involving major complex investigations such as the bombings of the U.S. Embassies in Africa, and the millennium investigations, whem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of FISA targets were being conducted concurrently, and prosecution was likely, this Court became the "wall" so that FISA information could not be disseminated to criminal prosecutors without the Court's approval. In some cases where this Court was the "wall," the procedures seemed to have functioned as provided in the Court's orders; however, in an alarming number of instances, there have been troubling results.

Beginning in March 2000, the government notified the Court that them had been disseminations of FISA information to criminal squads in the FBI's New York field office, and to the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ow York, without the required authorization of the Court as the"wall" in four or five FISA cases. Subsequently, the government filed a notice with the Court about its unauthorized disseminations.

2000年9月,政府承认在针对美国的重大恐怖袭击相关的约75份FISA申请中存在错误。与错误陈述和遗漏重要事实有关的错误。包括:

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考虑在众多的FISA申请中,联邦调查局的证词存在大量错误。在收到司法部关于问题的更详细的解释后,但不是为什么,法院决定不接受来自联邦调查局代理商的不准确的宣誓书,无论是否故意虚假。一个FBI代理被禁止出现在法庭前作为FISA系列。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法院决定等待司法部专业责任办公室调查结果。

2001年3月,政府报告了另一系列FISA申请的类似错误陈述,其中在FBI外地办事处的独立情报和刑事小队之间存在“墙”,以筛选FISA拦截,实际上所有的联邦调查局同样的小队和所有筛查是由监督两项调查的一个主管完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联邦调查局颁布了详细的程序,规定了提交要求进行FISA监视和搜查的申请,并审查FISA申请中的证词草稿,以确保其准确性。这些程序目前正在使用中,要求正在进行FISA案件调查的联邦调查局外勤人员以及在法院出庭并对证词宣誓的联邦调查局总部监督人员仔细审查证词草稿。

在几乎每一个案例中,政府在FISA申请中的虚假陈述和遗漏,以及违反法院命令的行为,都涉及到向刑事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共享信息和未经授权的传播。FBI和司法部专业责任办公室已经对这些事件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以确定这些违规行为是如何在外地办公室发生的,以及错误信息如何进入FISA申请,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得到纠正,尽管有程序来核实FISA申辩的准确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表任何报告,也没有向法院解释这些虚假陈述是如何发生的。

由于法院命令遭到违反,法院采取了一些监督行动,以评估“隔离墙”程序的遵守情况。首先,在2001年9月15日之前,它要求所有收到某些FISA信息的司法部人员证明,他们明白,根据“隔离”程序,未经法院批准,FISA信息不能与刑事检察官共享。从那时起,最高法院授权刑事部审判律师审查联邦调查局所有的国际恐怖主义案件档案,包括FISA案件档案,并要求联邦调查局人员和刑事部律师提交报告,描述他们对FISA案件的讨论。ReportsReports政府的运动,法院撤销所有国际恐怖主义中的所有“墙”程序监督和搜索现在等待法院之前,或者已经在法院随时过去,被法院推迟直到现在在政府的建议,等待解决这件事。

鉴于FISA信息共享的历史,法院现在转向2002年修订的最小化程序。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是为了表明,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在受控的情况下批准与刑事检察官共享FISA信息,以及在进行FISA监视和搜查的情报和刑事调查之间进行磋商。但是,2002年提出的最小化程序消除了1995年禁止检察官指导和控制程序中的明确界限,法院一直依赖该程序来缓和在情报和刑事调查重叠时广泛获取、保留和传播FISA信息。1995年程序第A.6段部分规定:

在我们结束法定任务的第一部分时,我们已经确定,通过FISA授权的秘密监视和搜索,以及与刑事检察官共享信息的广泛权力,广泛获取有关美国人的信息,我们必须平衡这方面的重要性,以确保拟议的最小化程序符合美国获取、生产和传播的需要外国情报信息.(§1805 (a)(4)和§1824 (a) (4))

3

2002年极小化规则set out in sections II and III, "Intelligence Sharing Procedures Concerning the Criminal Division" and "Intelligence Sharing Procedures Concerning a USAO," continue the existing practice approved by this Court of in-depth dissemination of FISA infomation to Criminal Division trial attorneys and U.S. Attorney's Offices (此后刑事检察官)。这些新程序适用于两种违反案例FISA是唯一有效的工具反间谍和刑事调查人员:

在使用FISA的两种反情报调查中,拟议的2002年最小化程序授权联邦调查局和刑事检察官进行广泛磋商,以“协调调查或防范”实际或潜在的攻击、破坏、第1806(k)(1)和第1825(k)(1)条明确规定的国际恐怖主义和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的秘密情报活动,这些协商建议包括:

2一种。 ”传播信息,使刑事检察官可以获得联邦调查局反间谍调查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FISA获得的信息、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以及向刑事检察官报告重大事件的可能特别报告(例如,将FISA截获的信息定罪)。ReportsReports

2b .”提供建议,刑事检察官被授权就“美国调查或防范外国攻击、破坏、恐怖主义和秘密情报活动的能力所必需的所有问题”广泛征询情报官员的意见和建议。金博宝正规网址建议可包括关于刑事调查和起诉以及调查战略和目标、调查中使用的执法和情报方法以及调查的情报和执法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建议。

最后,也是与本法庭裁决最相关的是,刑事检察官有权提供建议美国联邦调查局情报官员关于“开始,运行,延续,或FISA搜索和监视扩张(强调补充)该条款旨在利用本法院的命令来加强刑事调查和起诉,这与政府对最近修正案的解释一致,即FISA现在可能被“使用”主要是出于执法目的。”

在第三部分,“关于USAO的情报共享程序”中,美国律师被授权“参与与第二部分刑事司相同程度的磋商”。一和二世。“在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案件中。

对这些条款的公平解读只留下一个结论——根据2002年最小化程序的第二和第三节,刑事检察官将发挥重要作用指导FISA监测和搜索从开始完成智力和刑事调查或兴趣的反感案件,指导他们刑事起诉。政府毫无疑问,这一政策的秘密,声称其对“允许FISA的新修正案的解释”主要是对于法律enforement目的“。

根据我们在FISA监视和搜查方面的经验,我们发现这些条款在第二节。B和III,特别是那些授权刑事检察官就FISA侵入性扣押的启动、运作、继续或扩大向FBI情报官员提供建议的条款,旨在加强获取、保留和传播执法目的的证据,代替与美国“获取、生产和传播”的需求相一致外国情报信息(重点添加)在§1801(h)和§1821(4)中授权。2002年的程序似乎旨在修改法律,并替代FISA,以III电子监控和规则41搜索。这可能是因为政府无法满足这些执法工具的实质性要求,或者由于他们的行政负担太繁重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FISA对最小化程序的定义没有改变,政府不能使用这些程序来修改代表大会的行为。我们还在第II.B和III第III节中找到了规定。想要因为1995年的刑事检察官程序中的禁止“指导或控制“FISA案件已被2002年拟议的程序撤销。政府的法律备忘录花费了相当大的努力为删除这条明确的界线辩护,但法院并没有被说服。

法院长期接受和批准最小化程序,授权与刑事检察官的深入信息共享和协调,如上面详细描述的。在法院的观点中,现在特别授权的磋商和协调的简单意义是基于需要调整或进入两种不同但补充利益 - 情报集合和执法的必要性。在FISA案件中,这一点预先提出了单独的情报和刑事调查,或与交织利益进行一次调查,这需要与其和谐一起避免功能障碍和令人感到兴趣的挫败感。如果刑事检察官指导智力和刑事调查,或单一调查的联合利益,协调成为隶属调查或利益与执法目标有关。2002年提出的最小化程序要求法院平衡政府对FISA监视和搜查的使用与政府获取和使用刑事起诉证据的需要,确定“美国获取、提供、并按照§1801(h)和§1821(4)的规定传播外国情报信息。

建议联邦调查局情报官员在启动、操作、延续或扩大FISA stuveillances和搜索的美国人意味着刑事检察官会告诉联邦调查局何时使用外国情报监视法(也许当他们缺乏可能导致第三章电子监控),使用什么技术,什么信息来寻找,什么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保存,什么时候可以停止使用FISA,因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逮捕和起诉。2002年的“最小化程序”为美国情报机构收集外国情报提供了国会所设想的一切法律优势,包括:

依据的标准是,美国人只使用或即将使用被监视和搜查的场所,除非被逮捕和起诉,否则不会通知目标,如果被起诉,也不会对FISA申请和搜查令进行对抗性发现。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使用旨在尽量减少收集美国个人信息的程序来完成,这符合美国获取和制造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目前还没有向法院解释,是否有必要利用刑事检察机关的高度侵入性的FISA监视和搜查等反间谍案件的方向来获取和制作外国情报。

因此,因为

法院发现这是第二部分的内容。根据政府动议所提交的最小化程序的目的和技术,根据《法案》§1801(h)和§1821(4)所定义的“符合美国获取、生产或传播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其设计不合理。

因此,根据法院§1805(a)和§1824(a)的授权,发出单方面的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命令。”按要求或改性,“本院兹批准政府的动议,但修改第二. b节的有关规定。的建议简化程序如下:

第II.B部分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应删除,以下段落代替其代替:

“联邦调查局的刑事审判庭,并OIPR可以相互协商,以协调它们的努力,调查或防止外来攻击或其他严重敌对行为,破坏,国际恐怖主义或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秘密情报活动。这种磋商和协调可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交换已经获得的信息,识别所需的信息类别和被追捧,防止阻碍或妨碍其他,无论是调查的妥协无论是调查还是利益和长期目标,并在这两个调查的总体战略为了确保重叠的情报和美国的犯罪利益都实现了。这种磋商和协调,可以直接在组件之间进行,然而,OIPR应邀请所有这样的协商,如果他们无法参加,OIPR应告知咨询的物质Š立即以书面形式,使法院可以尽早通知“。

“尽管有上述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就FISA搜查或监视的开始、实施、继续或扩大向情报官员提出建议。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部门应确保执法官员不指导或控制FISA程序的使用,以加强刑事起诉,该建议旨在保留刑事起诉的选择,但不会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利用FISA的搜索和监视来指导或控制针对执法目标的调查。”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使最小化程序与外国情报监视法所使用的语言一致,并恢复法院所依赖的1995年程序所使用的明确界线。该法规定的最小化程序的目的不是修改该法,而是在这些高度侵入性的监视和搜索中保护美国人的隐私,“符合美国获取、制作和传播外国情报信息的需要”。

单独的订单应发出此日期。

本院所有七名法官均同意经修正的意见备忘录。

日期:5-17-02下午6:40


提起
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测法院


在重新提交给的事情中

外国情报监视案卷号:多个

法庭


订单
(修改)

由美国制造的议案,由詹姆斯A.贝克,智力政策律师,美国司法部的律师,法院批准拟议的最小化程序联邦调查局对外情报和反情报调查的情报共享程序,用于本法院授权的电子监视和物理搜索,以及支持备忘录以及补充备忘录,该备案由美国司法部长批准,并提供全面考虑在其中提出的事项,法院发现:

1.总统已授权美国司法部长批准电子监测和物理搜寻外国情报目的的申请。50 U.S.C.§1805(a)(1)和§1824(a)(1);

2.该动议已由联邦官员提出,并经司法部长批准,第50 U.S.C.§1805(a)(2)和§1824(a)(2);

3.拟议的最小化程序联邦调查局对外情报和反情报调查的情报共享程序在此修改时,符合《法案》§1801(h)和§1821(4),50 U.S.C.§1805(a)(4)和§1824(a)(4)中关于最小化程序的定义。

所以我命令,

答:上述最小化程序在此根据本法院的权威于50美元修改。§1805(a)和(c)和50u.s.c.§1824(a)和(c),删除拟议的最小化程序的第二节中的第二个,第三和第四段。经修订的关于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原则”声明可能包含在司法部长的备忘录中。

B.根据本法院的50 U.S.c.根据本法院的权威进一步修改上述最小化程序。§1805(a)和(c)和50 u.s.c。§1824(a)和(c),删除第二部分和第三段,并替换以下段落:

“联邦调查局、刑事司和OIPR可以相互协商,以协调他们的努力,以调查或保护外国攻击或其他严重敌对行为、破坏、国际恐怖主义,或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的秘密情报活动。这种协商和协调除其他外,可涉及交换已获得的资料;确定所需和正在寻求的资料类别;防止调查或利益妨碍或妨碍其他;两项调查的长期目标和总体战略,以确保美国情报和犯罪利益的重叠都得到实现。这种协商和协调可在各组成部分之间直接进行;但是,应邀请OIPR参加所有此类磋商,如果他们不能出席,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内容或会议结果通知OIPR,以便尽早通知法院。”

“尽管上述规定,执法官员不得向情报官员提出有关起始,运作,继续或扩大FISA搜索或监视的智力官员。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分配应确保执法官员不会指导或控制利用FISA程序加强刑事起诉,旨在保留刑事诉讼选择的建议并非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的指导或控制使用FISA搜索和监测对执法目标的调查。“

C.使用上述修改后的最小化程序未来在政府根据50 U.S.C.§1804(a)(5)和§1823(a)(5)提出使用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的情况下,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应获得法院批准。

因此,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赋予本院的权力,进一步命令美国在本院已批准的所有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中使用上述经过修改的最小化程序的动议,如政府动议所述,在此予以批准。

一份单独的意见备忘录已于今日提交。美国的动议已得到本法院所有法官的审议,他们都在意见备忘录和命令中表示同意。法院还通过了一项新的行政规则,以监测对这项命令的遵守情况如下:

规则11。FISA案件的刑事调查

所有FISA申请均应包括对FISA目标的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的信息描述,以及联邦调查局与司法部或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刑事检察官之间的任何磋商的实质内容。

本院七名法官均同意这项经修订的命令。

签名5-17-02,东部时间下午6:40


提起
凯伦·e·萨顿,职员
2002年5月17日
美国外交情报
监督法院

美国
外国情报监测法院


在重新提交给的事情中

外国情报监视案卷号:多个

法庭


订单

美利坚合众国制造的议案,由詹姆斯A. Baker,智力政策律师,美国司法部律师,法院澄清其2002年4月22日在上述标题事件中,并充分考虑已授予其中规定的事项,澄清的议案被授予,法院的秩序和2002年4月22日的备忘录意见如下:

1.法院的秩序和2002年4月22日的备忘录意见的语言被修改为在修改最小化程序的第二段中包括以下替代判决,以阅读:“另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司应确保执法部门官员不会直接或控制使用FISA程序以加强刑事起诉,旨在保留刑事起诉选择的建议并非没有意外地导致刑事部门的指导或控制使用FISA搜索和监测对执法的调查目标。“

2.政府还要求法院澄清法院采用的“执法官员”一词的“执法官员”的使用“适用于FBI代理商以及检察官。”法院自己的意见国家如下:

法院在使用并打算使用“执法人员”一词时,应结合其来源和背景,即:最近的FISA修正案中,国会明确授权进行电子监视和实物搜查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联邦官员与“联邦执法官员”之间进行磋商和协调。(50 U.S.C.§1806(k)和§1825(k))。新的最小化程序适用于FISA电子监视和人身搜查的最小化程序,以及涉及这一程序的人——包括联邦调查局特工和刑事检察官。

与政府动议所作的假设相反,本院所有法官均同意2002年4月22日的意见和命令。

日期:下午5-17-02下午6时40分

并列的顺序:

尊敬的小威廉·h·斯塔福德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斯坦利·s·布罗特曼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哈罗德·贝克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迈克尔·j·戴维斯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克劳德·M·希尔顿
法官,美国外国
情报监视法院

尊敬的纳撒尼尔·m·戈登
法官,美国外交部
情报监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