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
副司法部长办公室
华盛顿,直流20530

2001年8月6日,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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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Larry D. Thompson

主题:情报共享

本备忘录澄清了当前司法部政策管理情报分享,并建立了新政策。1995年7月19日,司法部长通过了联邦调查局与刑事司与外国情报和外国逆势调查的联系程序(1995年的程序).1995年的程序今天仍然有效。2000年1月21日,司法部长通过了关于智力分享的额外措施,以回应特别诉讼律师Randy Bellows提出的临时建议(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今天仍然有效。本备忘录的目的是重申和澄清1995年程序和临时措施规定的某些重要要求,并规定某些额外要求。本备忘录没有讨论所有当前的需求,事实上,一个特定的需求没有在这里讨论并不意味着它不再有效。

1.分享信息

1995年的程序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联邦调查局或联邦调查局调查中“发现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表明发生了、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联邦犯罪”时,通知刑事部门。此通知要求是强制的将其后,联邦调查局缺席了对我或律师委员会在核心集团讨论后授予的特定调查的特定调查(见第4部分)。通知要求的若干方面具有重点。

首先,“合理指示”标准中使用的1995程序是相同的“合理指示”标准的总检察长准则一般犯罪,诈骗企业和国内安全/恐怖主义调查,使用它作为启动标准的联邦刑事调查。这些指南对这一术语的解释如下:“合理适应症的标准大大低于可能的原因。在确定是否存在联邦刑事违法的合理迹象时,特别探员可以考虑谨慎的调查人员会考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然而,该标准确实需要具体的事实或情况,表明过去,现在,或即将违反。发起调查必须有客观、事实的根据;仅仅有预感是不够的。”

其次,“重大联邦犯罪”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联邦重罪。因此,例如,该术语包括以下各种违法行为,该罪行属于刑事部门的内部安全部门的管辖区,例如间谍(18 U.S.c. 793,394)和未经授权删除分类材料(18 U.S.C. 1924)。它还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该罪行属于刑事部门的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部分的管辖,例如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18 U.S.c.2332A)并向指定的外国恐怖组织提供物质支持(18 U.S.c.2339B)。

第三,在“合理指示”标准下需要通知时,必须立即通知。应通知刑事司适当的副助理总检察长,对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科或内部安全科进行监督审查。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在每月的简报(见第3部分)上进行更全面的讨论之前立即通知(如有必要通过安全电话)。

第四,根据《1995年程序》第A.1和B.3段,联邦调查局应在根据任何外国情报监听组织或外国情报监听组织案件的通知规定联系刑事司之前通知外国情报监听组织,无论该组织是否正在进行活动。应给予OIPR合理的机会出席此类接触。

2.LHMS.

所有FI或FCI案件中的信头备忘录(LHMs),以及所有要求启动或延长FISA权限的FBI备忘录,都应包含明确识别任何可能的符合1995年程序通知标准的联邦犯罪行为的章节(见第1部分)。

FBI将向OIPR提供两份FI或FCI案件中涉及美国人或假定美国人的所有lhm副本。这一规定包括间谍和恐怖主义案件中的lhm,因此是临时措施的扩展。警务处将会制作一份副本,供刑事科取走。刑事部应遵守联邦调查局或OIPR可能要求的任何合理的披露lhm的条件。

3.月度简报

联邦调查局应向核对1995年“程序”通知标准的所有FI和FCI调查的刑事司向刑事司提供每月简报(见第1部分)。

在每次简报之前,刑事部门应根据第二部分收到的LHMs,为FBI确定需要额外信息的调查。联邦调查局应在简报会上向刑事部门提供该信息。此外,FBI应向刑事部门简要说明任何符合现行通知标准的其他事项(见第一部分),以及FBI之前因任何原因未向刑事部门披露的事项。

oipr应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这些简报,并可参加它们。

4。核心小组

临时措施设立了一个核心小组,由联邦调查局反恐和国家安全司助理司长、OIPR顾问和司法部副部长办公室的代表组成。核心小组的任务是解决有关在特定案件中适用1995年程序的争端。因此,例如,如果FBI或OIPR不确定某一特定案件是否符合通知刑事司的“合理指示”标准,则应提请核心小组注意此事。还应提请核心小组注意因适用1995年《准则》而产生的其他分歧。然后,核心小组将向我或司法部长提出建议,以便就此事作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