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2002年3月6日

备忘录

到:

FROM:律政司[签字:约翰·阿什克罗夫特]

主题:

我导言和一般原则声明

除非由律政司另有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情报(FI)和外国反间谍(FCI)的调查由调查的联邦调查局(FBI)进行。他们的目的是确保网络和FCI调查工作依法进行,特别是在由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提出的要求,并为了促进司法部的刑事和反间谍功能的有效协调和性能(DOJ)。这些程序取代了1995年7月19日司法部长通过的程序(包括关于纽约南部地区的附件)2000年1月21日司法部长批准的临时措施,以及备忘录颁发的副检察长在2001年8月6日。在这些过程中使用的条款应包含在FISA的定义保持解释。在这些过程司法部内的特定位置或组件的引用适用于任何后继位置或组件。

在《美国爱国者法》之前,FISA只能用于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主要目的”。“外国情报信息”一词过去和现在都被定义为美国保护国家安全免受外国威胁(如攻击、破坏、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能力所需或相关的信息。见50 U.S.C.§1801(e)(1)。根据主要目的标准,政府在使用FISA时可能具有重要的执法目的,但前提是它隶属于主要的外国情报目的。《美国爱国者法案》允许FISA被用于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重要目的”,而不是主要目的。因此,它允许使用FISA主要是为了执法目的,只要重要的外国情报目的仍然存在。见《美国法典》第50编§§1804(a)(7)(B)、1823(a)(7)(B)。

该法案还明确授权使用FISA的情报官员与联邦执法官员“协商”,以“协调调查或防范”外国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根据这项授权,情报和执法官员可就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调查中的此类努力交流全方位的信息和建议,包括旨在保留或提高刑事起诉可能性的信息和建议。《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情报和执法官员之间的此类协商“不得”妨碍政府对重要的外国情报目的进行认证或颁发FISA许可证。见《美国法典》第50编§§1806(k)和1825(k)。

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和有效管理标准,所有相关的司法部部门,包括刑事部、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USAOs)和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OIPR),必须充分了解其性质,所有FI和FCI调查的范围和行为,无论这些调查是否涉及FISA的使用。相应地,只有当司法部所有相关部门都能就调查的进行和目标自由地提供建议和建议时,司法部长才能最有效地指导和控制这类FI和FCI调查。保护国家安全不受外国威胁的首要需求迫使信息和思想的充分和自由交流。

二,。关于刑事司的情报分享程序

一种。传播信息

刑事司和OIPR应有权在满场FI和FCI研究开发,除了由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发布命令,由敏感材料的原创者实行控制,并通过总检察长或设立限制,限制的所有信息副检察长在特殊情况下。见50 U.S.C.§§1801(h)中,1806(a)中,1825(a)中。

联邦调查局应当保持刑事部门和OIPR通知开发的所有信息全部字段FI和FCI调查是必要的能力美国调查或抵御外来攻击,破坏,恐怖主义,和秘密的情报活动,上面的限制规定。有关资料包括外国情报资料和有关已犯、正在犯或即将犯的罪行的资料。刑事司和OIPR必须获得这些信息,以确保美国有能力通过刑事调查和起诉协调调查和防范外国威胁的努力,并符合美国获取、生产、并传播外国情报信息。参见50 U.S.C.§1801(h)(1), 1806(k), 1825(k)。

联邦调查局还应向刑事司和OIPR通报关于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任何犯罪行为的FI和FCI全面调查的信息。见50 U.S.C.§1801(h)(3)。

作为前段所述职责的一部分,FBI应在所有现场FI和FCI调查中向刑事部门和OIPR提供年度信头备忘录(或后续摘要文件)副本,并应向刑事部门和OIPR提供调查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视情况而定。刑事司应遵守联邦调查局和OIPR可能要求的关于此类文件和信息的储存和披露的任何合理条件。

根据FISA电子监视或物理搜索获得的所有信息,如果传播给刑事部门,则应附上一份声明,说明此类信息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信息,仅可在获得司法部长事先授权的情况下,用于任何刑事诉讼(包括搜查和逮捕令宣誓书以及大陪审团传票和诉讼)。见《美国法典》第50编§§1806(b)和1825(C)。

B提供建议

FBI、刑事部门和OIPR应就全面现场FI和FCI调查相互协商,但受程序、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发布的命令以及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在特定情况下制定的限制的情况除外。

磋商可能包括就美国调查或防范外国攻击、破坏、恐怖主义和秘密情报活动的能力所需的所有问题交换意见和建议,包括通过刑事调查和起诉防范上述情况,受上述限制。相金博宝正规网址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的策略和目标;进行调查所采用的执法和情报方法;作为调查的一部分,情报和执法部门之间的互动;以及FISA搜索或监视的启动、运行、继续或扩展。根据《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6(k)和1825(k)条的规定,此类磋商对于美国协调调查和保护国家安全免受外国威胁的能力是必要的。

联邦调查局、刑事司和OIPR应定期开会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协商中产生的分歧可提交副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解决。

III。情报共享程序一个关乎USAO

对于涉及国际恐怖主义FI或FCI调查,相关USAOs应接收信息并参与到相同的程度下,零部件II.A和这些程序II.B刑事司协商。因此,相关USAOs应获得全额实地调查信息发达,应随时了解的必要保护国家安全的信息,应随时了解信息有关的罪行,应接受左手材料或继任汇总文件的副本,并应具有进入FBI文件的相同程度的刑事审判庭。有关USAOs应从FBI外地办事处收到这样的信息和访问。相关USAOs还可以,并应与FBI和OIPR相同的程度作为刑事司定期磋商参与。

对于涉及间谍FI或FCI调查,刑事审判庭应酌情授权的信息向USAO的传播,也应酌情联邦调查局和USAO之间的授权协商,受限制所述部分二A和这些程序II.B。在紧急情况下,FBI可以传播信息,并与中,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咨询有关无刑事司批准的间谍活动的调查,但须在事后尽快通知刑事审判庭。

传播给USAO按照这些程序,信息是否被从FISA派生和它是否涉及恐怖主义或间谍活动的调查的所有信息,应予以散发只有美国律师(美国)和/或任何助理美国美国律师协会(AUSAs)由美国指定的司法部作为联络点收到这样的信息。该乌萨斯和指定AUSAs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审查,并应在分类信息和信息FISA衍生,包括关于这些信息的使用和传播的限制训练处理的培训。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情况排除进行咨询机遇,USAOs须于信息传播按照这些程序不采取行动,而不与刑事司和OIPR咨询。术语“动作”被定义为包括任何刑事诉讼中使用这些信息(包括搜索和逮捕令的宣誓书和大陪审团传票和诉讼),以及披露此类信息的法院或任何非政府人员。还可以参见美国律师手册§§9-2.136,9-90.020。从根据本款规定协商中产生的分歧可以提交给副检察长或检察长解决。

根据FISA电子监视或物理搜索获得的所有信息,如果发布给USAO,则应随附声明,说明此类信息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信息,仅可在获得司法部长事先授权的情况下,用于任何刑事诉讼(包括搜查和逮捕令宣誓书以及大陪审团传票和诉讼)。见《美国法典》第50编§§1806(b)和1825(C)。每当USAO请求总检察长授权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此类信息时,它应同时通知刑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