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5年7月19日

谅解备忘录

:

来自:司法部长[署名:珍妮特·雷诺]

主题:

除非司法部长另有规定,本程序适用于联邦调查局进行的外国情报(FI)和外国反情报(FCI)调查,包括与间谍活动和外国和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调查。这些程序的目的是确保FI和FCI的调查是合法进行的,并确保该部的刑事和情报/反情报职能得到适当协调。

一个。在进行FISA监视或搜查的FI或FCI调查期间的接触

1.如果在FI或FCI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使用电子监视或物理搜查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表明已经、正在或可能犯下重大联邦犯罪,联邦调查局和OIPR应各自独立通知刑事部门。给刑事部门的通知应包括在调查期间发展的事实和情况,以支持重大联邦犯罪活动的迹象。联邦调查局在开始与刑事司联系时应通知OIPR。在初次通知后,刑事司应按照下文第5段所述,在与联邦调查局进行实质性磋商之前通知OIPR。

2.未经刑事司和OIPR的批准,联邦调查局不得就此类调查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对生命或财产的潜在危险,应立即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联邦调查局总部或联邦调查局外地办事处可作出此类通知。应尽快联络刑事科和警务处,并将调查的情况和有关通知的事实通知他们。

3.如果刑事司认为FBI或OIPR提供的信息引起合法和重大的刑事执法关切,应通知FBI和OIPR。在适当情况下,刑事司可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以评估信息。此后,联邦调查局可就下文第5和第6段所述的调查与刑事司协商。

4.联邦调查局应保存与刑事部门所有接触的日志,记录任何接触所涉及的时间和参与者,并简要总结任何交流的内容。

5.刑事司应将联邦调查局与刑事司就FI或FCI调查进行的协商通知OIPR,并给予OIPR参与协商的机会。如果法律知识产权办公室不能或不愿参加某项协商,刑事司将在协商后及时口头告知法律知识产权办公室来文的实质内容。

6.刑事司和联邦调查局之间的协商应以以下方式加以限制:联邦调查局将及时通知刑事司在FI或FCI调查期间开发的与重大联邦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刑事司可为联邦调查局提供指导,以保留刑事起诉的选择。(例如,刑事科可就如何处理敏感的人力资源提供意见,以确保在最终决定进行刑事检控时,他们不会受到损害。)然而,刑事部门不得就FISA电子监视或实际搜查的操作、继续或扩大向FBI发出指示。此外,联邦调查局和刑事部门应确保旨在保留刑事起诉选项的建议不会无意中导致刑事部门指导或控制FI或FCI调查以达到执法目标的事实或外观。

7.FISA更新应用程序中关于此类调查,OIPR应当通知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存在,和依据,任何接触在联邦调查局,罪犯,和一个美国检察官办公室,为了向国库的刑事司法方面正在进行的调查。

8.如果刑事司认为存在表明需要考虑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的情况,它应立即通知内政部。刑事司和OIPR应尽快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

9.刑事司、美国检察官、OIPR和联邦调查局之间关于在特定案件中应用这些程序或关于启动刑事调查或起诉的适当性的任何分歧,应向司法部副部长提出。

B。在未进行FISA监视或搜查的FI或FCI调查期间的联系人

1.如果,在FI或FCI调查过程中,在FISA的电子监视或物理搜查中当事实或情况合理地表明重大联邦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联邦调查局应通知刑事部门。给刑事部门的通知应包括在调查期间发展的事实和情况,以支持重大联邦犯罪活动的迹象。在适当情况下,刑事司可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以评估信息。

2.未经刑事部门批准并通知OIPR,联邦调查局不得就此类调查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对生命或财产的潜在危险,应立即与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联邦调查局总部或联邦调查局外地办事处可作出此类通知。应尽快联络刑事科和警务处,并将调查的情况和有关通知的事实通知他们。

3.如果刑事部门认为联邦调查局提供的信息引起了合法和重大的刑事执法关切,它应通知联邦调查局和OIPR。此后,联邦调查局可就调查事宜与刑事司协商。

4.刑事司将负责口头通知OIPR它与联邦调查局就这一调查进行的接触和磋商。

5.联邦调查局应保存与刑事部门所有接触的日志,记录任何接触所涉及的时间和参与者,并简要总结任何交流的内容。

6.如果刑事司认为存在表明需要考虑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的情况,它应立即通知内政部。刑事司和OIPR应尽快与相关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联系。

7.如果在FI或FCI调查期间,FBI在咨询刑事部门后进行了FISA电子监视或搜查,则应适用上文a节所述程序。

8.刑事司、美国检察官、OIPR和联邦调查局之间关于在特定案件中应用这些程序或关于启动刑事调查或起诉的适当性的任何分歧,应向司法部副部长提出。


总检察长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5年7月19日

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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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司法部长[署名:珍妮特·雷诺]

主题:

我今天发布的备忘录是关于联邦调查局和刑事部门之间关于外国情报和外国反情报调查的联系程序的,但这并不影响1995年3月4日司法部副部长发布的备忘录中包含的具体指示,规定某些外国反间谍和刑事调查的分离。这些指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