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可能被分类,法院规则

通过2008年10月31日,

一名联邦法官本周表示,只要不是为了掩盖违法行为而故意将信息保密,就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

这一观点,裁决(pdf格式),这几乎完全推翻了有关保密政策的行政命令中对国家安全保密的主要限制之一。

第1.7条经修订的第12958号行政命令,总统在“分类限制和禁止”一词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了隐瞒违法行为而对信息进行分类....”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引用了这一条款最近的《信息自由法》诉讼他们认为,如果被拘留者法庭听证会的记录显示了虐待囚犯或其他非法行为的证据,那么就不能根据行政命令适当分类。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

兰伯斯法官写道:“原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声称,一些材料被不当保密,因为它可能包含了政府违反法律的证据。10月29日的裁决.“但原告误解了行政命令,”他写道(在第6页),“第12958号行政命令禁止对信息进行分类,‘以便……掩盖违法行为。“然而,并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材料被列为机密,目的是‘隐瞒违法行为....’”

换句话说,根据兰伯特法官的说法,分类器实际上五月隐瞒违法行为只要不是这种隐瞒的具体目的的分类。

这种对行政命令的狭隘理解,将分类过程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变成了空洞的修辞姿态。

根据Lamberth法官的解释,限制对违法行为分类的行政命令条款根本不是对可能被分类的信息类型的限制,而是对分类者的意图的一种无法证实的限制。这一规定并不关心分类的后果(即犯罪活动将被隐瞒,不为公众所知),而是关注分类者的心理状态。他或她是否有意隐瞒违法行为?如果不是这样,即使隐藏是必然的结果,也可以继续进行分类。由于分类者的心理状态不为他人所知,或者其本身可能被隐藏,行政命令的限制就失去了重要意义。

在过去,对违法行为分类的限制被更广泛地解释为一种公共保证,即政府不会利用分类来掩盖犯罪活动。(从来没有人理解,需要公开通过机密情报或执法手段收集到的第三方犯罪信息。)

2004年,美国科学家联合会引用了投诉(pdf)提交给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就是报告一份发现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证据的文件被不当保密。ISOO在当时的局长威廉·伦纳德的领导下,对这份报告的机密性进行了调查报告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结果(pdf)。塔古巴的报告不仅以解密的形式发布,而且五角大楼还采取了一项全部门的行动,以改善分类培训、管理和监督。分类者脑海中的“动机”从未出现过。

国防部长本人也发布了销售员工备忘录(pdf),以提醒分类人士适当行使分类权限的责任。他特别提到禁止将犯罪活动分类的规定。在他的2004年9月16日备忘录,国防部长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Donald Rumsfeld)将行政命令的限制解释如下:“重要的是要声明,分类人员不得……使用分类来掩盖违法行为....”

有趣的是,拉姆斯菲尔德部长并没有使用“为了”这个词,兰伯斯法官专门用这个词来解释他对该命令的解释,即只禁止蓄意隐瞒。拉姆斯菲尔德的解释似乎反映了一种事先的理解,即无论分类者的意图如何,分类不应该被用来“以便”掩盖违反法律的行为。

但如果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可能是机密,那么美国人知道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兰伯斯法官让保密人员更容易隐瞒违法行为,他也提醒公众,这就是国家安全保密系统现在的运作方式。

类别:保密